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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中的几项基本制度

时间:2010-01-29 03:28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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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法中的几项基本制度

每一个国家的环境法,都是以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实践为基础,并更多涉及经济活动、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但在某些反映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共性问题上,则各国的规定大体相同。因而逐渐形成环境法中共同采用的各项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

工业化国家往往从环境污染治理付出高昂代价的教训中认识到,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是改变被动治理的好方法。通过对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控制土地使用权,就可以根据一定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镇建立、工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规划,找出一种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土地利用方案。

很多国家通过“规划法”来实现土地规划与控制。“规划法”的一般要求是:

第一,制定全国和地区的土地利用与发展规划,各种影响环境的工业和设施的建设,必须服从这些规划。

第二,根据自然条件、人口密度、经济状况或其他特殊要求,划分不同地区,分别实行控制。

日本根据《公害对策基本法》11条规定和1974年“国土利用规划法”,把全国分为若干区,对经济密度大的地区实行特殊管制,对“开发地区”通过经济刺激办法鼓励投资。在法国和意大利,把巴黎和威尼斯规定为特殊保护区,实行严格的专门法令,禁止建立一切污染工业。丹麦1974年“土地与区域规划法”要求各种发展规划注意把噪声源、工业污染源与居民区分开,规定在机场、工厂、道路附近不准建造住宅。西德“联邦污染控制法”49条规定,为了实行对特定地区的保护,各州政府有权以法令形式规定,禁止经营或设立某些活动和设施,或者对其规定经营时间,采用更严格的技术或限制某些燃料的使用。

控制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使各种工程设施采用对环境影响最小的设计方案,建设在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地方;第二种是通过颁发许可证控制土地的使用权。

我国曾长期没有统一的土地利用规划及地区和城市规划,一度在经济建设中比较忽视生活和消费,忽视对环境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曾制定过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在我国《环保法》中,“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已作为重要原则加以规定。当前环境保护部门和经济研究部门正在组织开展环境经济学和国土经济学的研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土资源的综合考察,逐步为制定我国国土整治、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加强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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