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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的实施和管理

时间:2010-01-29 03:28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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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环境标准的实施和管理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如果不赋予环境标准以法律效力,没有与实施标准相适应的规则和管理条例,则标准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如前所述,过去我国虽已订有各种标准,但大多缺乏明确的管理法规和实施细则,或是虽有一般规定,但职责不清,赏罚不明,执行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标准的实际效用。今后有必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定环境标准管理条例

首先必须从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出发,制定一个统一的环境管理条例,明确标准实现的期限、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权限义务,以及奖惩具体办法等等。

此外,在环境标准管理条例中,还须对环境标准的制定、修改、审批程序,对各部门各地的分工和分级管理,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监测、化验资料的报告,对违章单位和个人的批评、警告、罚款,以及勒令工厂停产,搬迁、追究法律责任等等,都作出明文规定。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

环境管理从规划、设计直至监督、检查,内容繁多,工作量大,需要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有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以便常年系统地进行工作,重视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另一方面,上级部门要授权他们必要时可对一切有关单位的设备进行检查;并有权要求该单位提供情况及索取有关资料;对违法者可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法律起诉,使其真正起到监督执行的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国家和各地有关部门还应对环境管理机构给予必要的仪器设备,并对管理人员给予系统的专业培训。

三、加强环境标准的宣传教育

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来说,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是与人民利益及发展生产的要求相一致的,只有把实施环境标准的意义和内容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和解释清楚,才能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治理污染,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国外,一些国家也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种种活动,如某些大型工业企业的设计修建公开登报听取反映,或举行各方代表的听证会,公众有权对环境污染的肇事者提出控告或要求赔偿等等。此类办法不仅可补救管理办法的不足,而且能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压力,能收到更好的效果。我国某些城市利用街道居民组织协助管理环境,已取得很好的经验,值得重视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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