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近年来,省政府法制办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依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在创新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贯彻落实郭省长对立法工作的指示精神,促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这次会议,研究部署今年的立法工作,很有意义、也很必要,这将对我省立法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借此机会,我结合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地方立法工作安排,就做好我省的立法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
地方立法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赋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在保证国家法律实施、管理地方性事务、促进地方各项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一)地方立法工作是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大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在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当前,地方立法不仅要加快制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要立足于我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积极制定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需要、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清理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好地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地方立法工作是推进科学发展、加快中原崛起的重要保障。我省已进入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时期,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资源环境性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面对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省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重大决策部署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我们准确把握当前形势,结合河南实际,认真研究社会保障、维护稳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把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促进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推进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地方立法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当前,我省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方向推进,可能会触及更多深层次的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将会更加繁重。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加强和完善地方立法,从制度上妥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管理体系和社会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立法工作一定要把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求真务实,认真做好立法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制定的立法计划,是结合当前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了保证和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民生有效改善、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分别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中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任务还向人民代表大会作了报告。可见,立法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科学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承担立法任务的单位,只有充分认识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加强领导,把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详细的工作计划,把握好工作进度,科学安排,努力工作,才能确保立法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要把立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到工作之中。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表明,地方立法必须在遵循我国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把握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坚持从省情和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和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这五个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工作涉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关系到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全省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和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既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还要注意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相互衔接,做到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规章之间,同位级效力的法规、规章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有机统一。与此同时,在立法工作中还要坚持从省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于我省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我省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另一方面,要适应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正确处理立法中公权与私权、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尤其要慎重设置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通过有效的立法活动,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定出真正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管用的法规和规章。
(二)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我国立法工作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在进入21世纪后才正式提出的。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第五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使用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的提法。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的民主性,解决的是法反映多数人意志的问题,民主立法的原意,就是要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使之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好地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的科学性,解决的是法所反映的社会规律性问题。科学立法的本质,是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保证法律制度能够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具有提高立法质量、体现民主价值、实现民主权利等多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