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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十八届五中全会学习心得体会(7)

时间:2015-12-18 12:11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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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十八届五中全会学习心得体会第七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绘就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人民法院必须要学习贯彻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投身法治建设伟大实践,努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真正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
 
一、以审判体系建设推进法治体系建设
 
法治体系建设必然要求审判体系的健全完善,司法审判作为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将在促进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体系。首先,诉讼是原、被告和裁决者三方组合形成的一种结构,原、被告之间诉讼抗辩,由中立和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判定和裁决,而不是“流水线式”的作业。只有从保障法官中立客观和程序科学严谨两方面设置诉讼制度,才能真正有利于发现客观真实,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其次,庭审是审判活动的核心场所,与庭审形式化、空洞化对应的必然是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事实主张、证据资料、法律观点都应在庭审中查明,诉讼两方在庭审中的论辩对裁判结果应具有实质性影响。应进一步落实直接审理原则、辩论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遵循诉讼活动基本规律,发挥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形成裁判结果上的核心作用。再次,审判活动本质上是发现和判断的实践性行为,一审程序距离争议发生的空间和时间最近,一审程序中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最为鲜活可靠,是查明案件事实最理想的场所。应探索建立事实审与法律审适度分离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充分发挥一审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二审应发挥审级监督功能,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再审则重在解决依法纠错。
 
建立以司法责任为中心的组织体系。审判组织建设是审判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组织建设的关键在于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要求。在审理者裁判与裁判者负责的关系界定中,审理者裁判是前提和过程,裁判者负责是保障和结果。审理者裁判明确了审理者和裁判者的同一性,解决了裁判主体不明、司法责任混同的问题,使裁判者负责成为可能。裁判者负责中的“负责”有两层含义,一是裁判者对案件实体裁判做出享有最终裁决权,二是裁判者对独立做出的实体裁判结果承担对应的司法责任。第一层含义是对审理者裁判的强调与固化,第二层含义则指向职权明晰、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制。如果说裁判者负责的第一层含义与审理者裁判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诉讼法表达,那么裁判者负责的第二层含义所指的司法责任问题则是审判组织建设问题。司法责任制的构建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难点,应在坚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独立审判基础上,构建合议庭责任制,健全合议庭和法官业绩评鉴机制,保障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强化合议庭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作用,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力与责任统一。
 
建立以信息科技为中心的技术体系。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现代化法院,是审判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除了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的专业化建设,以及审判权力的科学运行,互联网、高科技也是审判体系现代化重要的构成要素。在信息化条件下,群众司法需求呈现多样性、个性化特点,群众司法知情权的行使与法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关联愈发紧密,需要根据信息化时代特点,充分运用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法院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的过程,很大程度就是司法改革的过程。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对于审判主体、审判过程、审判结果传播重大而实质性的影响,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助推司法改革。另一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好传统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科学处理网上与网下的关系、直接与间接的关系、审判与科技的关系,在借助信息技术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的同时,传承好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的传统做法,让群众对法官看得见、摸得着、可信任。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司法能力
 
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必须随时和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遵守和符合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的要求,将法律手段作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首要的和最基本的选择。
 
要用法治思维预防矛盾和化解矛盾。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充分发挥用法治思维来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纠纷的典范作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形成示范效应;要结合司法实践,引导群众把法律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准则,自觉做到依法办事。面对矛盾,要在法律框架内明确权利、界定义务。对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问题,要严格依据事实、法律,公开公正处理,以依法解决矛盾问题的实际成效,让群众体会公平正义、信服法律权威,从而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要用法治思维处理好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追求的目标,两者相辅相成。只有运用法治思维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结合好,才能坚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确保实体正义,就要在法律轨道上设法解决实体问题,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处理公正。确保程序正义,就要把程序正义的要求落实到司法全过程,确保中立公正,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以社会成员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要用法治思维处理好公理和常情。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治意义上的公理、常情。只有用法治思维把法理、事理、情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审判机关既要严格公正司法,又要理性文明司法。针对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新形势,引导法官加强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掌握,努力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赢得群众认同。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就是要在准确把握社会心态、群众情绪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向当事人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做到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三、以全会精神为指引做好全市法院各项工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召开为人民法院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也提出了许多新的任务,贯彻落实好五中全会精神必须在学习好全会精神的基础上,认认真真做好当前法院各项工作,为建设法治平凉作出积极贡献。
 
坚持党的领导。要贯彻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的要求,坚持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要保持高度政治定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坚决落实中央各项重大决策,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
 
推进严格司法。要贯彻好“司法公正对社会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的要求,坚持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的原则,抓好各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高度关注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为群众诉讼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支持和保护法官严格依法办事,秉公办案,维护国家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
 
深化法院改革。要贯彻好“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制度”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需要等待顶层设计的,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做好改革准备。要贯彻好“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推进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审判管理和法院管理,规范对下指导,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审判效率。要贯彻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要贯彻好“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要求,加强司法人权保障,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司法公开,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增强司法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扩大社会影响。
 
加强队伍建设。要贯彻好“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要求,不断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在抓常、抓细、抓长上狠下工夫,深入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完善司法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确保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决不能让“四风”问题在法院系统反弹回潮。按照总书记“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期望,以思想政治建设、“三化”建设、司法廉政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一步加强队伍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法院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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