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宪法精神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要求,也深深契合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心声。对各级工会来说,四中全会吹来了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进程,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东风”。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一次巨大的变革。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法执政。各级工会应当意识到党的治国执政理念发展变化的深刻含义,这意味着执行法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坚持依法履职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和市场规则,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法治工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中国工会是职工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无需企业同意和批准,这本身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权在劳动关系中的具体体现。依法成立的工会与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利益高度一致,是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因此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当家作主的切实保障,也是宪法的规定和工会组织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的重要体现。
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中国工会的首要任务,也是历史性机遇与挑战,各级工会组织必须牢牢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应以转变工会维权理念为切入点,以强化依法维权能力为着力点,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落脚点,依法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法律人才建设,全面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工会建设。这要求从组织成立工会到工会的活动开展,从工会的经费收缴到工会组织和干部的权益保护;从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到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从监督法定标准实现到争取合理利益发展,都必须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民主是基础,法治是关键。工会必须实现从计划经济的工作模式向市场经济的工作模式转变;从仅仅依靠红头文件向依靠法律规范转变;从依靠自上而下地指令工作向自下而上的推动工作转变;从简单粗放的管理型向精细专业的服务型转变。这一切无不需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进行。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是要求各级工会和工会干部遇到问题、解决问题时首先要思考有没有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律规范,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其次是要清楚由谁负责、在什么时间、按什么程序去处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表现为明确法定标准,如最低就业年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等等,突破这些法定标准即为违法,就必须加以纠正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各项劳动标准条件都相对合理,这需要由市场来决定,但又不可以绝对市场化,基于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动”的特殊性,尤其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清晰的规则,如招工不得歧视、劳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单方变更,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应遵守程序和时效,等等,简单讲就是划底线、定规则。
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各级工会要通过广泛公开地听取职工的意愿和诉求,积极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促进劳动立法更加民主、更加科学,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在源头上代表和维护好职工权益;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职工利益表达机制和劳动关系协商沟通机制,确保法定劳动标准条件实现和依照法定规则争取合理利益发展。同时应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审判机关更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对劳动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真正落实;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借助法律专业人才的力量,依法健全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机制,创新发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不断扩大对职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特别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充分地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有效督促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理性管理并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在合法的基础上,合理、和谐地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