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抚养费实行专款专用,开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每例首次征收不得低于8000元。
2、年元月1日前出生的计划外生育对象,首次征收不得低于8000元,给予该村每例3000元奖励,由该村工作人员领取及完善相关手续。并按每例5000元计算该村完成任务数。
3、年元月1日后出生的计划外生育对象,首次征收不得低于8000元,给予该村按每例20%的比例奖励,每例高于8000元的,超额部分全部返还给该村,由该村工作人员领取及完善相关手续。并按每例6400元计算该村完成任务数。
4、自年元月1日起,一胎生育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一、二胎生育未办理《准生证》的,首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得低于每例3000元,给予该村按每例20%的比例奖励,由该村工作人员领取及完善相关手续。并按每例80%比例计算完成任务数。
5、各村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须按年初分配任务数的75%全面完成,未完成任务的村,差额部分从该村转移支付中扣除,并取消该村年终考核所有工作评优资格,该村蹲点领导及干部每人扣除500元阳光工资,累计两年均未完成的村,村书记直接免职。
6、对按100%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村,每超额完成一例,均按每例50%的比例奖励给该村,由村委会开据票据领取奖金。并按每例50%的比例计算下一年度完成任务数。
7、征收社会抚养费任务完成情况年终实行排名,排名前三位的村,分别减免前三名村下一年度15%、10%、5%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并给予前三名村蹲点领导、干部及村书记按等次每人500元、400元、300元工作奖励,排名后三位的村,分别增加其下一年度20%、15%、10%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
8、全面完成县下达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给予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每人800元工作奖励,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如在县排位倒数三位,将扣除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每人500元阳光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