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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水稻制种管理实施意见

时间:2012-04-07 08:36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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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 等乡镇是全省规模较大的优质杂交水稻制种基地之一,常年制种面积稳定在1万亩以上,已形成区域性特色种植产业。为进一步提高杂交水稻制种质量和产量,促进全县杂交水稻制种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杂交水稻制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副县长 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农业局局长 任副组长,县农业、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 等乡镇分管农业的领导为成员的公安县杂交水稻制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水稻制种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办公,县农业局相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杂交水稻制种管理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全县杂交水稻制种规划,依法对杂交水稻制种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生产过程监督和种子产地检疫,并对杂交水稻制种进行技术指导;县农业局所属的种子管理局承担全县杂交水稻制种管理的具体工作。县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杂交水稻制种管理的相关工作。孟家溪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杂交水稻制种规划,并协助县农业部门加强对制种基地的管理。

二、科学规划布局。根据全县地理特点及水稻制种产业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目前,仅限于在孟家溪镇和甘家厂、章田寺乡进行杂交水稻制种。孟家溪等3个乡镇要按照“田块相对集中,土壤相对肥沃,以坳岗等自然隔离带为界限”的原则,对本辖区内适宜进行杂交水稻制种的农田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县农业部门备案。县农业部门要根据乡镇调查和企业申报情况,统一规划杂交水稻制种区域、面积和品种,经县杂交水稻制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杂交水稻制种任务分配到有关乡镇。

三、严把准入关口。凡在本县申请杂交水稻制种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申报制种的品种、地点、期限与农业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一致;有农业部门核发的亲本种子产地检疫证明;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市场诚信度高,无不良制种记录;申报的制种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县农业部门对申请制种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制种通知书,企业凭通知书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制种区域。对未经资质审查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各乡镇及村级基层组织不得与其签订种子生产合同。

四、强化风险管理。经审查合格的制种企业应向县农业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就种子收购时间、制种最低产量、最低收购价格、质量事故赔偿、遵守收购秩序等事项作出承诺,并按其申报制种面积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制种风险保证金;其中:申报面积500至1000亩的,缴纳30万元制种风险保证金;申报面积1000亩以上的,缴纳50万元制种风险保证金。县财政设立制种风险保证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制种企业严格履行与有关村级基层组织、农户签订的种子生产合同,并按其承诺收购种子后,县财政将制种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企业。

五、加强生产管理。杂交水稻制种企业必须与制种基地所在村级组织及参与制种的农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并将合同报制种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部门备案。制种过程中,制种企业要加强对参与制种农户的技术指导,帮助其进行标准化制种,确保种子生产质量。

六、严格产地检疫。本县制种企业生产的种子必须经县农业部门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合格,并核发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出境;未经质量检验、产地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种子,一律不准上市销售或调运出境。

七、加强监督管理。县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加强对杂交水稻制种的监管,督促制种企业严格履行合同和承诺,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制种及种子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制种基地隔离区域、隔离条件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责令制种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在该基地进行制种。对非法生产种子或哄抬种子价格,以及强买、强卖、抢购、套购种子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规范制种及种子销售行为,确保制种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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