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某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考核工作的通知》(渝整办〔 〕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组织机构:考核工作由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转自小组组织实施。
区政府督察室、区综治办、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办公室抽派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全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见附件《某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查表》。
四、考核安排。考核时间暂定12月内,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五、排名通报。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得好的有关部门、单位、镇街予以表彰。
此次专项整治考核成绩将纳入“平安某”对部门、单位、镇街考核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