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推进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重点加强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监测,切实防止各类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互助组织发生风险。积极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和落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努力提高金融组织化程度
1.强化政府协调服务职能。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全县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金融办要切实承担全县金融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牵头服务职能,县人行要充分发挥对金融工作的指导作用、联系各金融机构的桥梁作用,县银监办要积极动员组织各金融机构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找准定位、发挥优势,创造性地做好金融工作。
2.大力推进政银企合作。坚持定期召开政府金融工作联席会议,推进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交流、金融运行与产业发展信息的互通。完善政银企季度协调对接机制,使对接活动多样化、特色化和实效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切实缓解“贷款难、难贷款”问题。
3.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并对形成的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共同分担贷款风险。
4.强化金融工作考核激励。严格按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贡献度给予奖励,把新增贷款额、贷款增长率、对当年招商引资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对县政府组建的各类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的信贷投入、对县财政资金存款放大倍数等内容作为考核重点,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