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的投资发展环境
(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一)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去年7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应缴出让金未逾期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土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整期限内受让人免交滞纳金,但应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十二)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去年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去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相关部门凭《成交确认书》和70%地价款交款凭证办理交地手续,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三)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2亿元以上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放宽至18个月。
(十四)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和房屋物业维修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工程竣工验收前收取;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
(十五)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切实改进对房地产业的行政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努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确保涉及房地产的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项目落实到位。认真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协会对相关行政审批、垄断性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与投诉。
(十六)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切实提高建筑质量和寿命。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建管部门要强化对建筑节能的监管,杜绝不成熟产品和工艺的应用。
四、进一步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建立房地产沟通协调机制和市场分析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切实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当前房地产形势的分析判断,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十八)健全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的职工利用公积金政策解决自住住房。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