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与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明确购房入户政策。凡在市内购买合法房屋48平方米以上(含存量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除未成年人单独落户外)凭房产证可办理市内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对经市人事部门确认的新引进人才购房,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上浮20%。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并还清贷款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对低收入家庭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给予财政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凡在市内企业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交房产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及租房发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房屋的租金。
(四)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五)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六)允许变更购房主体名称。在房屋初始登记前,经购房双方提出申请,合同网上备案允许购房主体名称变更。
二、进一步鼓励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七)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八)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拆迁安置房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