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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完善意见(2)

时间:2011-01-18 07:56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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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施资质年检制度,淘汰管理水平低、业主投诉多、资质信用差的物业管理企业,逐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建立进退有序的淘汰机制。

三、狠抓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

(一)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市房管局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房管部门要动态掌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真实情况,结合实际,采用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等多种形式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规模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规划住宅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在规划方案中明确规划5%的廉租住房,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同步建设5%的廉租住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条款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条件。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采用代建、招标形式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规范运作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销售工作,真正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要公开、透明。

四、强化对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

加大对直管公房的维修力度,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抓好直管公房租金的收取工作,租金收取率不得低于95%。对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可适当降低住房租金。

在城市拆迁中,对被拆除的直管公房要按照拆迁政策进行赔偿;未经市、区政府同意,任何拆迁主体不得随意降低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标准。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五、从严监管房地产中介机构

(一)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执业备案制度

市房管局要对房地产评估、测绘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备案。要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资格、公司资质、业务范围和信用记录,不定期抽查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和软件、硬件建设情况。

(二)强化行业自律

严格对照《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对中介机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我市的评估中介机构未在《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上签字的,市房管局不予备案。中介机构违反《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的,要记入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三)建立执业行为监管制度

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及测绘专业人员执业档案和信用档案查询、公示系统。对中介机构的高值低估或低值高估行为和测绘成果失真,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一经查实,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对单位实行停业整顿,对个人实行限制执业,并进行公开曝光;性质恶劣的,建议审批部门注销执业人员资格,吊销中介机构资质。对提供虚假房介信息,诈骗钱财的,要坚决查处。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查办。

(四)建立测绘成果审查制度

市房管局要建立房屋测绘成果审查制度,并与商品房预售、销售和房屋权属登记以及测绘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保护房屋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产权纠纷,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六、理顺市、区房地产管理体制

(一)理顺体制

各区房管局的人、财、物全部划归区政府统一管理。

1.资产划转。将各区房管局目前管理的直管公房的资产权属无偿划转给相应的区政府,由各区收取房屋租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负责履行日常维护、资产保值增值和保证房屋安全等职责。资产(含土地)的处置变现须报经市政府审批。

2.财务管理。一是下划资产产生的收入(土地收益除外),由市级收入调整为区级收入。二是继续按现行征管方式开展房管交易税收和收费的征管工作。三是原由市级负担的四区房管局经费按原渠道全部下划相关区。四区房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部由四区自行负责。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的交易手续费的分享比例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四是解除市、区房管局的财务缴拨关系,区房管局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区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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