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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完善意见

时间:2011-01-18 07:56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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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全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到位、物业管理监管到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到位、直管公房管理到位、中介机构监管到位、理顺市区房地产管理体制工作到位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规范房地产市场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的各项要件,不得随意放宽预售条件;加大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追踪管理,对预售全过程进行监督。工商、广电、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活动、广告发布、展销活动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预售商品房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商品房预售要与产权产籍管理、物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工作脱节,减少行政管理风险,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实现对商品房预(销)售的即时监控,实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全面提高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水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市房管局的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并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做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房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严格审查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各种要件,规范办理程序。要完善房屋登记要件收取公示制度,扩大权属登记流程中的计算机管理覆盖面,提高办理效率。

(四)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制度。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坚决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盲目拆迁。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凡办理拆迁许可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落实拆迁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二、大力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

(一)建立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体制

明确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格局。市房管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管和矛盾的协调化解工作。

(二)加强前期物业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拆迁安置中,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应在安置协议中载明物业管理的相应条款;在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当制定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方案)。

(三)配备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00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

(四)加强治安管理

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室,按实有人口每1000户或3000人配备1名社区民警的标准,为每个警务室配备社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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