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化的工商业生产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常是分离的。在这里,我们关心的不仅仅是以那些股份制企业为代表的两权分离,更看重与此相联系的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分离。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分离是强迫劳动和雇佣劳动的特征,它不一定要求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但是,以现代股份制企业为代表的两权分离通常都采用雇佣劳动方式,因而都同时意味着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的分离。如果我们将劳动力看作特殊的生产资料的话,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分离,即雇佣劳动,本身就意味着劳动力这种特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离。
农业是少数例外行业之一。在绝大多数国家里,现代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都是家庭农场。农户(或称为农场主)通常拥有属于自己家庭的土地,拥有属于自己的大型农业机械或小型生产工具。他们既是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者;他们不仅是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同时又是这些农场的实际劳动者。在农业生产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生产活动的经营和劳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尽管某些农户也租用部分土地和大型农业机械,或者雇佣部分常年或季节性劳动力,但是,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家庭劳动力仍然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租用的生产资料和雇佣的劳动力仅仅是局部现象,是对家庭经营的补充。即使在美国这样既提倡和鼓吹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农场规模又比较大的国家,农业中雇佣劳动力也不到全部农业劳动力的1/3,而租赁土地占全部农场土地的比重更远远低于这一水平。
根据现行宪法,中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改革开放以前,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农村土地在绝大多数地方属于生产队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当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新成立的村和村民小组分别继承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绝大部分行政、经济和社会职能,农村土地应当属于村或村民小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这种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村民的共同所有,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宣称自己对某一块土地拥有排他的所有权。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村民小组的成员通过合同的方式从集体经济组织那儿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且为此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表面上看,这也是一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户家庭。但是,这些农户绝大多数本身就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本身就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某块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并没有剥夺他们对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全部土地的共同所有权。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别强,在复种指数高的地区,即使是每户半公顷的耕地,农忙时仍可能感到家庭劳动力的不足。因此,季节性的雇佣劳动一直存在,只是有时表现为换工的形式。改革开放以后,雇佣劳动重新成为合法的经营方式。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区,以及乡镇企业等非农产业发达的地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得到发展,常年雇佣劳动也逐渐出现。不过,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户雇工尚不普遍。根据1996年农业普查资料,全国农村雇工户数244.9万,占农村住户的1.1%,雇工人数1116.6万,占农村全部劳动力的2.0%;其中被雇3个月以上的669.4万人,3个月以下的447.2万人。在全部雇工中,被雇3个月以上和3个月以下的农业工分别为104.2万人和273.7万人,合计只占雇工总数的1/3,相当于农村全部劳动力的0.6%,而且多数是雇佣3个月以下的季节工。因此,中国目前农业生产中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高度统一仍然占有统治地位。
这种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高度统一意味着利益的高度一致,因而有利于维持农业生产的稳定,也有利于刺激农户改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还大大减少甚至消除了农业生产中的监督成本,包括直接的监督费用以及因监督和激励机制不完善而导致的效率损失。农业生产时间长,偶然因素多,对劳动过程难以实行有效监督,这些都是农业生产领域适宜采用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相统一的经营制度的主要原因。尽管各国在不同的条件下产生了许多将农户联合起来,将农业产中与产前、产后阶段联结起来的经营方式,农业生产本身却仍然以农户经营为主体。
本文标题:农村经济的整体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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