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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尼族详细资料(6)

时间:2013-01-30 05:29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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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红河南岸哈尼族社会中,神灵鬼魂有主次之分。其主要的神有天神、地神、山神、寨神和家神。这些神灵是须臾不可怠慢的,要定时祭祀。特别是二月的祭龙(昂玛突),三月的祭山,六月的祭水,七月的祭天都是集体性祭祀活动。“龙树”被认为是人类的保护神,各地每年都要祭祀。每个村寨都有公共的龙树,有的地方如红河南岸一带还有家族自己的龙树。祭龙树的仪式很隆重,由祭师主持,杀牲献祭。人们自带酒食,到龙树林欢聚,饮酒唱歌,祝愿人畜兴旺,五谷丰登。各地也比较流行忌日的习惯。在西双版纳哈尼族地区,每年的羊日都是忌日,此外遇到不吉利的事,如寨内死人,野兽进寨,狗爬屋顶,发生火灾等也都认为是忌日,必须停止生产,有的还要搞祭祀活动,以为这样可以避免灾祸降临。

    20世纪初,基督教传入部分哈尼族地区,佛教也曾在一些地区传播过,但信教的人不多,影响不大。1949年以后,上述宗教活动已逐渐减少。

    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哈尼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在肃清国民党残敌、清匪反霸、安定社会秩序的同时,积极开展民族工作,疏通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巩固人民政权。1950年至1957年,国家在红河地区发放了农业贷款160多万元,救济粮100多万斤,各种救济款90多万元,此外还发放了大批的衣物,农具、种籽、耕牛,帮助哈尼等各族人民克服生活上的困难,逐步恢复和发展生产。

    1951年4月,中央民族访问团来到红河地区访问,带来了党中央对各族人民的热情关怀,使哈尼族人民受到极大的鼓舞。到1952年初,盘踞在哈尼族地区的土匪、特务已基本肃清,社会秩序安定,从而为进行民主改革,发展生产创造了先决条件。

    从1952年起,党和政府在哈尼族地区从不同情况出发,用了5年时间,分期分批进行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靠近内地的墨江、新平等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当地汉族基本上相同,从1952年到1953年,与当地其它民族一起进行了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制度。在元江县的大部分地区和建水县靠近红河的一部分地区,社会情况和民族关系等方面都比内地复杂,土改中这些地区采取一些不同于内地的、作法比较缓和的政策。红河、元阳、金平、江城和西双版纳等边疆地区,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比较落后,民族关系与阶级关系交织在一起,民族上层与本族群众还有一定的联系,本着有利于巩固边疆秩序,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采用了自上而下的与民族上层进行协商和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了民主改革。至于沿边一线少数发展更为落后的地区,当整个地区的封建统治阶级被打倒后,这些地区也就基本铲除了外来封建剥削,对于民族内部的阶级剥削因素和原始公社制残余,则在发展生产和组织互助合作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土地改革运动,使哈尼族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同时大大加强了民族团结,巩固了边疆的社会秩序。土地改革结束后,党又引导广大农民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

    但是,“文革”10年,哈尼族地区和全国一样,政治、经济、文化等都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中国共产党通过艰苦的拨乱反正,国家终于又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哈尼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可以从1951年中央民族访问团帮助成立蒙自专区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和元阳县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算起。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成立,保障了各民族在人民政权中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发挥各族人民的力量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同年,哈尼族地区成立了“红河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区、乡级的“元阳县太和哈尼族彝族傣族联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元阳县麻栗寨哈尼族自治乡人民政府”和1953年建立的西双版纳“格朗和哈尼族自治区”。自治地方的建立,使这些地区的哈尼族等人民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太和区各族人民踊跃地交纳爱国粮;麻栗寨乡积极开展了生产救灾和对敌斗争工作。哈尼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初步推行,对各方面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使党的这项政策日益深如人心。1954年元旦,成立红河哈尼族自治区,1957年与蒙自专区合并建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还建立了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哈尼族人民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和当家作主的权利。

    在哈尼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发挥哈尼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挥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促进自治地方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有力地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部重要法律科学地总结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以来的丰富经验,进一步充实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健全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它的公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巩固国家的统一,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哈尼族的自治州、县都制定了“自治条例”并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且全面正确行使自治法赋予的各项权利,用好用足中央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发展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培养民族干部等各项事业的具体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和发展,使哈尼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促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哈尼族地区,各民族互相尊重、互帮互学、互谅互让,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共同繁荣而奋斗。

    新中国50多年来,哈尼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社会及文化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

    农业方面,新中国成立前,哈尼族地区生产力极其低下,以粮食种植业为主的原始、传统农业十分普遍,生产落后,民不聊生。从新中国建立起,广大哈尼族农民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因地制宜地改坡地为梯田,改旱地为水田,修建水库,扩大灌溉面积。农业机械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大部分地方实现了粮食加工机械化。各地新建了800余座电站,通电村社达到90%以上。农、林、牧、副、渔事业,也都有较大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哈尼族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农业科技推广网络逐步建立健全,对促进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农村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经济正向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农村产业化方向发展。现今正大力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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