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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详细资料(2)

时间:2013-01-29 18:26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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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约在2000多年前,彝族先民已经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据彝文典籍记载,彝族的祖先“仲牟由”有6个儿子,这6个儿子就是彝族尊称的“六祖”。“六祖”为武、乍、布、默、糯、恒六个支系的祖先。根据贵州彝族水西土司安氏世传的父子连名谱系,自仲牟由至清康熙三年(1664年)的水西土司安坤,历传85代,由此上溯,“仲牟由”约为战国初期人。六祖分支标志着彝族先民由氏族、部落走向部落联盟阶段。大约在公元前二、三世纪,居住在云南滇池周围的彝族先民已开始进入阶级社会。汉初,在滇池地区(原“滇国”领域)设益州郡,彝族先民为“滇王”所统治。公元8世纪,在云南哀牢山北部和洱海地区出现了六个地方政权,史称“六诏”(六王)。其中“蒙舍诏”的首领皮罗阁在783年统一“六诏”,建立了以彝族为主体,包括白、纳西等族在内的“南诏”奴隶制政权,并由唐朝册封为“云南王”。同一时期,在贵州彝族地区也出现了“罗甸”等政权,总称为“罗氏鬼主”。公元937年,封建制的“大理政权”取代了由于奴隶和农民起义而崩溃的“南诏”,从此,云南彝区开始走向封建制。13世纪后,“大理”、“罗甸”相继被元朝征服,并在这些地区设置路、府、州、县和宣慰司。元末,云南许多彝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迅速发展,但在一些地区领主经济和奴隶制残余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明代,在彝族地区兼设流官、土流兼治和土官三种官职,对彝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起了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清代实行“改土归流”,加强了对彝族地区的直接统治,从而使大多数彝族地区的领主经济解体,封建地主经济进一步发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广大的彝族人民也深受苦难,鸦片在彝区大肆泛滥。凉山彝族奴隶主利用鸦片换得大批枪支、白银,有了枪支,他们又进一步向四周扩展势力,掳掠各族人民为奴隶。由于有了枪支,彝族内部的冤家械斗日益频繁,使广大彝族陷入水深火热之中,许多彝族被迫背井离乡,向安宁河以西至丽江地区迁移。

    为反抗剥削压迫,彝族人民在历史上进行过多次英勇抗争。特别是近代,彝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汇入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的洪流。清咸丰年间哀牢山彝族李文学领导的起义声势浩大,影响深远,坚持斗争达23年之久(1853——1876年)。19世纪末,金平、元阳等地彝族、哈尼族人民曾多次联合反抗入侵我国边疆地区的法国侵略者。滇南的彝、汉各族人民,曾多次反对法国侵略者修筑滇越铁路。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蒙自爆发了彝民杨自元带头火烧法国“海关”的事件。辛亥革命和护国运动中,许多彝族志士参加了推翻帝制的斗争。1913年至1916年间,在凉山州的冕宁、越雟一带爆发了彝族人民反抗奴隶制度的大起义。由于起义的高潮在1914年,这一年为彝历的虎年(彝语称虎为拉,称年为库),故史称“拉库起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彝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投入了新的革命斗争。1927年,蒙自县五六百汉、彝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提出了土地革命的口号,并在山区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35年至1936年,红军一、二方面军两次经过彝区,在滇东北、滇北和凉山彝区宣传民族政策,受到广大彝族人民的拥护,许多彝族优秀儿女参加了红军。在冕宁,红军打开了监狱,放出了“坐质换班”的彝民。冕宁拖乌彝族果基家头人小约旦在党的民族政策感召下,与红军总参谋长刘伯承按照彝族的传统习俗在冕宁彝海结盟,使得红军顺利通过了彝区,取得了抢渡大渡河、飞夺泸定桥的胜利。刘伯承还将“中国夷民红军沽鸡(即果基)支队”的红旗授予小约丹,鼓励他们组织游击队反抗国民党统治。红军播下的革命火种在彝区广泛传播,人们怀着对红军的敬意和思念,珍藏着红军留下的红旗、用过的物品,许多彝族还将这一年出生的儿女用红军来命名,如“红军惹”、“红军嫫”。在解放战争中,路南圭山和弥勒西山彝族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游击武装和革命根据地,同国民党军队进行了英勇的斗争。滇南、滇东北、滇西和凉山等地的彝族与其它民族人民也建立了游击队,为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顺利进军,解放上述地区作出了贡献,许多彝族人民的优秀儿女在革命斗争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彝族居住分散,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彝族地区存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与政治制度。

    云南省武定、禄劝两县的北部和红河南岸某些土司地区,在20世纪上半叶还保留着封建领主制经济残余,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土司制。清代中叶以前,土司势力尚强,当地的土地、山林等尽归土司所有,群众隶属于各土司。近百年来,土司势力逐渐衰落,新中国成立前夕,领主制经济形态已残缺破碎。虽然土司使用各种办法防止土地外流,但许多“官田”还是通过各种方式转到百姓手中。同时,百姓自开的“私田”也越来越多,无法控制。到解放前夕,武定、禄劝的土司区内,百姓的私田已占整个田地的一半左右;红河南岸的土司区,也有部分田地转到百姓手中,有的还取得了土地所有权。黔西北与滇东北一带,新中国成立前尚有许多小领主的残余势力存在。这些小领主是“改土归流”残存的土目,威宁、毕节、赫章等地土目较多,势力也较大;大方、黔西、水城、织金、纳雍等县土目不多,势力较弱。虽然土司和土目地区都存在封建领主经济的残余,但两者之间以至各地区之间,在残存的程度上和表现的形式上都有一定的差异和特点。总体来讲,在上述土司、土目统治地区,封建领主的剥削以实物地租为主,包括地租、官租、杂派、押金等等,剥削量约占佃农农业总收入的30-60%,其中还不包括劳役地租在内。民国以后,国民党政府在1934年至1935年间,先后在这一地区推行保甲制,其政治组织与汉族地区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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