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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方案

时间:2012-09-07 04:45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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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方案:

为做好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区委区政府2012年民生工程工作部署和《市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要求,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为目标,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组织能力建设,加强居民低保的规范管理,提高保障水平,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低保听证、评议、备案“三项制度”,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组织工作能力;贯彻落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范低保审核审批机制;坚持低保动态管理,巩固应保尽保成果;加大对重点困难人群的救助,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2012年全区低保标准及人均补差较上年提高10%以上。

三、资金安排

预计全区保障人数达0.75万人,全年约需低保资金2150万元;各级低保资金承担比例,按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及民政各类对象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鸠民〔2012〕2号)执行。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平台的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抓好《鸠江区社会救助平台建设标准》(鸠政办〔2010〕61号)的贯彻落实,以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多渠道配足配强基层社会救助平台工作力量,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社会救助平台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社会救助制度、工作流程上墙公开,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二)加大对重点困难人群的救助

对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两倍低保标准)中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符合分户条件的,在其单独分户后,将残疾人本人纳入低保范围,按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

(三)完善分类保障办法

对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保障,在正常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加发当地保障标准30%的保障金。具体对象为:

(1)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2)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

(3)大重疾病患者及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4)家庭成员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研究生)及留守儿童、学龄前儿童;

(5)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亲家庭中未成年子女;

(6)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劳动模范。

毕业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经本市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备案的,自登记起的6个月内,仍按在校生对待。

(四)坚持低保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加强低保日常管理和半年复核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补尽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落实分类保障制度,足额核定保障金,让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充分享受政策待遇,巩固“应保尽保”成果;做好各类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低保对象的关心落实好。

(五)深入推进低保工作规范管理

多形式地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进一步推进低保“听证、评议、备案”三项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实现低保的“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规范村(社区)、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等操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居民申请低保时,既可向所在村(社区)申请,也可向所属镇(街道)社会救助站申请,自申请到审批一个月内办结。对特殊困难且资料齐全的,一周内办结。建立信访跟踪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继续执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民救[2010]48号),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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