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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村级卫生改革工作方案

时间:2012-03-16 11:00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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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50号)、《省卫生厅印发关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07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乡村卫生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89号)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哈卫联发〔2011〕33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县村卫生所建设,推进村卫生所的覆盖和达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为目标,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注重社会效益,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村级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综合改革。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调动村医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坚持综合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坚持惠泽群众。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村卫生所(室)基本职责

主要负责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民医疗保健意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以及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和村级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等。

四、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原则和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有一所村卫生所,结合我县实际规划设置村卫生所109个(含太平川畜牧场、太平川辽源村和加信镇鱼种场),屯卫生室88个。屯卫生室设置在村卫生所下,隶属村卫生所管理,村卫生所和屯卫生室均为同一独立法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屯卫生室不单独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村卫生所房屋建设,原则由当地政府支持建设,资产所有权归属村委会所有;鼓励有条件的村医个人出资建设,资产所有权归属村医个人所有。屯卫生室房屋建设,原则由村医个人出资建设,资产所有权归村医个人所有。村卫生所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审批配套费用享受减免政策。村卫生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80平方米,屯卫生室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分开,相对独立),村卫生所做到预防保健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和值班室六室分开,分区合理;屯卫生室做到诊查室、治疗室、预防保健室、药房四室分开,分区合理。到2012年底,全县每个行政村至少拥有一所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村卫生所,房屋建设较为规范、基本设施较为齐全,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提高。到2013年底,全县村卫生所设施、设备配备达到国家标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人员设置原则和标准。每个村卫生所设置村医2人(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女性医务人员和中医人员),屯卫生室配置1人。结合我县实际设置村卫生所(室)人员306人,其中村卫生所218名,屯卫生室88名。村级卫生机构人员按照省市要求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方式,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依据《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对竞聘上岗的村卫生所(室)法人和乡村医生履行聘任及注册登记手续,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任合同,聘期3年,合同聘期满后,根据3年中考核结果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取消从业资格,不再聘用,聘用人员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到2012年底,全县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拥有1名经过规范培训、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有所提高。到2015年底,力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比例提高到50%,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医疗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五、管理机制

(一)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考核。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签订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身上。以乡(镇)为单位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居民满意度等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对承担并经考核完成基本医疗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发放政府补助经费。

(二)规范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用药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措施,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诊疗记录完整,确保医疗安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药品的使用与管理,基本药物统一由乡镇卫生院采购和配送。

(三)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执业注册制度,新进入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逐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继续开展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用三年时间,按省卫生厅要求完成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的轮训任务,注重培训实效,提高培训质量,加强10项急救技术、中医适宜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乡村医生临床诊疗能力。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医学继续教育、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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