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号),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严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关。现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安监部门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报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对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书。
三、发展改革、经济和外经贸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在建设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审核程序后,核准部门在《企业投资项目确认书》上告知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将投资项目备案相关资料抄送给安监部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未核发《建设项目安全措施初步设计审核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未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五、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把好各自审批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