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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简介(2)

时间:2016-09-14 17:02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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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护渔业水域。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渔业水质标准》、《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养虾排水标准》、《养殖环境管理办法》、《渔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对海洋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养殖场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沿海地区建立了渔业环境保护委员会,全国建立了27个渔业环境监测站,重点渔业水域建立了一批海洋生物保护区。

(5)保护渔业资源。我国重视近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先后建立了各种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实行伏季休渔、限制幼鱼比例等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1995年起,在东海和黄海实行新的伏季休渔制度,即在北纬26°~35°的黄海和东海渔区,每年6月1日~9月15日,禁止所有拖网和帆船张网作业;北纬35°以北的黄海渔区,每年7月1日~8月31日,禁止所有拖网和帆船张网作业;北纬24°30′~26°海域,也休渔两个月,具体时间由福建省政府决定。在黄海中部设立了对虾亲虾休渔区,比较好地保护了对虾资源。在休渔期间,做到“船靠港、网入库、人上岸”。1997年我国政府制定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对渔船数量和功率的控制,要求将其控制在1995年以前的水平;同时,严格限制拖网和定置网作业,压缩帆船张网规模。

休渔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休渔期间,带鱼、黄鱼、鲳鱼等幼鱼资源得到保护,近海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资源量明显增加。据统计,1997年与1994年比较,带鱼增长15%,小黄鱼增长37%,鲳鱼增长113%,鲐鱼增长17%。

我国积极参与了公海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从90年代初开始,我国先后参加了一系列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参加保护渔业资源的国际合作。1993~1995年,我国参与了联合国《关于养护和管理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的制定工作。先后与俄罗斯、美国、日本等国就开发和保护白令海渔业资源问题进行谈判,并签署了《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为了保护公海渔业资源,我国参与了保护金枪鱼、鲸类,以及濒危物种的国际活动,并参加了《促进公海上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的制定工作。

(6)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1995年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贯彻“养护为主、适度开发、持续发展”的方针,把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科学合理地进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到2000年,我国已建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59个,总面积1.29万平方千米,其中包括海湾保护区、海岛保护区、河口海岸保护区、珊瑚礁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区、海岸泻湖保护区、海洋自然历史遗址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
  本文标题: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简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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