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时间节点
1、总体征地拆迁工作要求在12月30日前完成。其中坟墓迁移工作必须在12月22日(冬至)前完成。坟墓数量确定原则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后人,二是有坟碑。
2、会议结束后,请各乡镇按下达清坟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户。先进行迁移工作,前期迁坟数量由县征迁办按补偿标准先垫付,以后在预付款中扣除。
3、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标准是:①乡镇与村、户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并已付款,②建(构)筑物全部拆迁完毕,③产权清晰,④地面清表工作结束。(国家保护的林木不能乱砍,必须按程序报批或移栽)
五、补偿资金管理
1、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统一管理,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的原则。
2、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县征迁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后,按照已核实并签字认可的征地拆迁面积、标准、金额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拨付。
3、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土地管理法》的拆迁安置规定及时支付发放,做到手续齐全,台帐清楚,资料完整,不得克扣、拖欠和挪作他用。
4、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要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5、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克扣、拖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1、补偿标准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并专款专用。
2、拆迁户的住房被拆迁后,如需重建,由所在村小组或村委会结合新农村建设合理规划安排宅基地,按照占地面积拆一补一的原则,国土部门应优先审批。
3、征地过程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解决,不得影响施工用地。在土地权属未明确之前,由县征迁办、乡(镇)政府和用地单位记录清楚被征土地(被租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并请权属争议方共同签字确认,待协调解决后,按权属拨付征地补偿款。
最后提醒一点是:施工单位进场后,先期施工项目为涵洞、过道等项目,请各乡镇派出技术员确定涵洞、过道的地面标高,必须顺沟顺路,有利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