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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村委会选举活动的发言

时间:2011-03-28 07:56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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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县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要求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刚才,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刘建英同志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部署;等一下,县委书记黄建平同志还要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从人大工作的角度,就搞好这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立法的目的是要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促进城乡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上述表述,一是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居)民委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是明确了它们运行的机制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是明确了它们的任务是“促进城乡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这充分说明村(居)民委员会这两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如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不健全、不得力,运行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势必会严重影响到我县城乡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搞好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正是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的关键和基础。只有通过依法组织城乡居民和村民进行民主选举,选出城乡居民、村民满意的村(居)委会班子,才能在健全基层自治组织自身的基础上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因此,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这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这次全县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县、乡人大应做的工作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村委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按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在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选举领导小组人选由居委会提出,当地街道办事处批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做的工作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监督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本办法的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受理村民及有关方面举报,总结推广实施本办法经验”。   办发[ ]31号通知要求,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整体上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对于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地方各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做好执法监督,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具体来讲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1、凡《组织法》和《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要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如《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这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由乡镇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或者届满不按时组织换届选举的情况,各级人大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就应向同级政府指出,要求及时纠正。又如对流动选民的登记问题,《村委会组织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就有明确规定,即“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连续居住本地1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经居住地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这当中,“一年以上”,“履行义务”,“本人要求”,“出具证明”,“选举委员会确认”都是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而要求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个环节也不能少。再如:“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按不同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榜公布”,“填写候选人提名票必须有过半数选民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等规定的法定日期和数字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2、凡《组织法》和《实施办法》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按上级答复的意见办。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组织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村委会组织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省人大,《居委会组织实施办法》在解释权在省民政厅。对省民政厅编辑的《选举工作手册》,有许多问题已解释得很清楚,回去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3、凡《组织法》和《实施办法》没有规定而选举中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按照“自治”和“依法”的原则及有关法定程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解决办法,经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有效。

4、对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一般责成申诉人所在的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责成其调查处理的人大机关,答复申诉人。

三、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换届选举圆满成功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作为一个阶段的中心工作来抓。一是指定专门机构——人大政法办公室,负责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加强对各乡(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联系。(联系电话:5   054);二是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居委会组织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通过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选举情况的工作报告,掌握政府组织实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三是通过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视察和检查,及时了解和发现选举工作中的问题,并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四是通过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群众的申诉,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村(居)民民主的权利的行为,责成本级政府认真调查并坚决依法查处。

我们相信,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只要大家同心协力,我们一定能依法搞好全县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而为加强全县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稳定,促进全民创业,推动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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