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众多的电子、电气产品以及无线电设备得到广泛应用,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成为人类步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随之产生的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由于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纠纷造成的群众投诉、信访事件迅速增加,某些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滞后与不足,如何有效地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污染及其危害
电磁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间传播,各种电器、通讯设备以及电力设施等在运行时都会产生电磁辐射。当人们不需要的电磁辐射发射到环境中并影响他人身体健康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时,就称为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污染来源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通讯、雷达设备;工业、科研、医疗使用的高频设备;交通运输系统;高压输变电系统;各类家用电器等。
电磁辐射危害人体健康的机理主要是热效应和非热效应。热效应又称短期效应,主要是使人体组织或器官受到不可恢复的伤害,比如眼晶体受损等,高强度的电磁辐射直接照射甚至可以致人死亡;非热效应又称长期效应,主要表现为人体的分泌、免疫等系统受到影响以及患癌症的危险度增加等。除了能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外,电磁辐射污染还可对电器设备产生干扰,比如对无线电通信系统以及广播电视信号产生干扰等。
2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电磁类设备、设施的迅猛发展,电磁辐射污染已成为继大气、水、噪声污染之后的又一大环境污染源,并且随着人们健康、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对政府部门加强环境电磁辐射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然而,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监管水平不高,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不完善,标准不统一
目前,原国家环保局1997年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仍旧是我国目前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由于该办法规定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已无法满足当前电磁辐射环境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内现在最常用的电磁辐射相关标准主要为原国家总局1988年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国家卫生部1989年发布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1988),但两者规定不一致,并且国内与国外的标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公众对电磁辐射安全限值的猜测、怀疑,同时也给环境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不受重视
由于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无色、无味,不易发觉,并且通常是在受到长期的较高强度的累积照射后才表现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因此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重视,在环境监管工作中也不能与大气、水、噪声污染并重。而在网络通信高度发达、信息全球化的现代社会,环境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的话题却早已通过各种媒体途径在民间广泛传播,各种随之而来的质疑、投诉、纠纷、信访事件也让环境监管部门措手不及。
(3)地市级以下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不足
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采用“四级监管、两级审批”的形式,但由于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监管专业性很强,地市级、县级环保部门往往因为监管能力建设不足、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用监测设备而导致监管工作不能有效地开展。
(4)公众宣传不足
由于国内外各种媒体在对电磁辐射进行报道时,往往过分地强调甚至夸大电磁辐射的危害,缺乏对电磁辐射基础知识及其相关科学理论的普及,使群众对其产生恐惧、抵制心理,再加上部分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单位缺乏宣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不重视公众参与调查并及时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公示,甚至弄虚作假,引起群众的不满,也给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3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的对策
(1)加强立法、统一标准
尽快制定并出台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项法律法规,规范电磁辐射项目建设,明确各部门对电磁辐射行业的监管职责和权限,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省级政府部门、环保部门也可先行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电磁辐射相关管理办法。要尽快研究并发布国内统一、完善的电磁辐射标准,并对国内外标准间的差异做出适当的解释,以促进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提高对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
要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与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把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纳入环境常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加强对电磁辐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指导,合理地降低环境电磁辐射水平。
(3)加强地市级以下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
要重视地市级、县级环保部门的电磁辐射监管能力建设,成立各级辐射监管、监测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给予适当的政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购置基本的监测仪器以及防护设备,为各级环保部门有效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4)加强对电磁辐射的科普宣传
在加强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普及电磁辐射基本知识,加大正面宣传,客观地报道人类对电磁辐射的各项研究成果,使公众能够正确、全面地认识电磁辐射,消除恐惧心理,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