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省卫生厅《湘卫监督发(2010)19号》文件指示要求,我市卫生监督所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由医疗卫生监督科实施,对城区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检查情况总结于下:
1、对城区九家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的检查情况发现:
(一)经卫生监督员对医疗机构在电视媒体以及其余平面媒体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各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形式有:电视广告、路灯灯箱广告、路牌广告、站牌广告、护栏广告、杂志广告等形式;
(二)对警民门诊部、博爱门诊部、中铁五局二公司职工医院、卫协医院等四家现阶段没有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我们进行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宣传,并责令其以后发布医疗广告时必须依法发布;
(三)对现代女子医院、云森医院、市二医院、华雅医院、同仁医院等五家医疗机构,经检查发现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均不能出示由省卫生厅审查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鉴于以上情况卫生监督员对相关医疗机构制作了监督文书并进行了取证,具体措施有:
(一)对相关路灯灯箱广告、路牌广告、站牌广告、护栏广告等进行拍照取证,可是对电视媒体由于技术原因拍照取证未果;
(二)对以现代女子医院等八家医疗机构进行了医疗广告专项检查监督行动,根据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提出监督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前立即停止发布非法医疗广告;
(三)对以现代女子医院等民营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责令其认真学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作出深刻检查,促使其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发布医疗广告。
此次检查过后,现代女子医院和云森医院整改态度好,及时作出了深刻检查并将检讨书交我所,保证以后发布医疗广告时一定依法依规发布。
处理建议:
1、对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情节严重并在以后的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是否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是否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文案移交同级工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