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新发现动物疫情。
41、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发生烈性病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42、多人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映或不良反应;多人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造成人员死亡。
43、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
4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药品,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事件。
45、其他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
(七)涉外涉密事件
46、本区内发生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外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外国公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47、境外发生的我区驻外机构和人员、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留学生、旅游人员等中国公民和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48、集体偷渡案;集体冲关、闯关或身份特殊人员冲关、闯关案。
49、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
(八)刑事案件
50、发生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的案件;被害人身份特殊的绑架、投毒案件。
51、持枪杀人案或涉枪案。
52、公共场所等部位发生的爆炸案。
53、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案。
54、抢劫金融机构、运钞车案。
55、发生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
56、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制假贩假案。
57、盗抢军火案、非法制售贩运枪支弹药案、枪支弹药失窃案及放射性材料、剧毒材料被盗、遗失、误运输案。
58、情节严重、致人员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案。
59、抢劫和盗窃国家重要部位;劫机、劫船(车)、暴狱、越狱、劫持人质及纵火等犯罪案件。
60、恶意攻击互联网站、干扰破坏广播电视、通讯网络,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件。
(九)影响稳定的舆情
61、互联网或媒体上有一定负面影响的涉及我区信息和歪曲我区对外形象的报道。
62、区内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或其他现代通讯工具散布具有一定影响的反动言论,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活动的短信、跟帖或谣言。
63、外国和港澳台媒体到我区采访敏感性问题的动向及针对我区某方面工作的负面炒作。
64、群众反映较集中或重复反映的对社会稳定具有一定影响的热点、难点问题;特殊时期特殊群体的思想状态和动态等。
(十)其他
65、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安全隐患。
66、其他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事件。
对以上各类信息,各街道各部门要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在报送事件主管部门及区应急办的同时,上报区委主管部门。对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应急信息,要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