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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时间:2012-03-22 13:54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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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应急信息报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连市应急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区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报送主渠道

各街道应急领导小组、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委各委员单位办公室是信息报送工作的主渠道,负责向区应急委(应急办)报送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应急信息。区应急办负责处理全区等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报送工作。

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应急信息报送制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选派责任心强、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应急信息报送工作。

二、 信息报送的要求

(一)报送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及基本经过、影响范围、处置情况、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对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并做出事件分析评估。

(二)语言表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要素完整、文字精练,特殊事件要阐明背景情

(三)报送时限:各街道、各部门在获悉等级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区应急办。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随即补报书面报告。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现象发生

(四)报送方式:1、不涉密的信息,纸制文本可传真区应急办,信息发送后须来电核实确认。

2、涉密的信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三、信息报送的范围

(一)群体性事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访事件:进京、去省、来市、到区的集体上访;在敏感地点上访并发生打横幅、喊口号或其他过激行为的;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上访人员有暴力倾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暴力性的事件等。

2、导致下列结果之一的群体性事件:造成铁路、公路、海运航道交通中断;造成城市交通或重要交通枢纽严重堵塞;造成大中型或重要企业停产,城市主要商场、医院、学校等停业、停诊、停课;城市或重要地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中断;阻挠、妨碍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

3、未经批准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驶、罢市等。

4、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非法聚集且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伤亡事件。

5、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期间聚众滋事或骚乱。

6、群体性殴斗、械斗或冲突。

7、有可能造成较大、较坏影响的涉外群体性行为。

8、集体暴力抗法、聚众袭击执法人员等。

9、涉及群众根本利益且人数较多、上访频繁、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矛盾激化倾向的。

(二)过激事件

10、冲击、围攻党政军警等机关或其他国家要害部门。

11、在公共场所、重要部位、重点地区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12、在公共场所已实施或有实施倾向的有目的性的自焚、自杀、自残或其他过激行为。

13、在国家、省、市、区重点部门、重要部位极端行为上访或有此类倾向。

(三)影响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事件

14、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动向。

15、敌对分子、“民运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及动向和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16、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恐怖活动和事件。

17、有迹象表明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渗透或欲插手介入的事件。

18、境内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成批流入我市的案件及重大反宣案件。

19、重要生产资料、粮食和日常消费品等短缺或价格大幅波动情况。

20、金融挤兑事件或因金融风险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21、有境外宗教组织渗透背景的影响较大的非法宗教活动;因伤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22、邪教等各种非法组织的规模性集会;影响恶劣的封建迷信活动;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规模较大的联宗祭祖等活动。

(四)特殊群体和个体事件

23、学生、教师等群体:非正常聚集、罢课、罢教、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校园内(校园网)出现较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造谣信息;影响中、高考秩序等事件;校园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治安、刑事、公共卫生和安全等事件。

24、党政领导干部等群体:县(处)级及以上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发生非正常死亡、刑事案件等;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事件;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5、公检法司军等群体:影响较大的军警民冲突事件;公检法司人员遭犯罪嫌疑人报复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党政军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因执行公务引发的严重对立或矛盾;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6、其他特殊群体:市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特殊群体发生非正常伤亡、刑事案件等;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五)事故、环境污染和灾害

27、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火灾和水陆交通事故)。

28、空难、空险等事件;列车相撞、脱轨等事件;海上险情。

29、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中毒事故。

30、危险品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以及环境污染事故。

31、造成重要区域能源、电力、通讯等设施工作中断的事故。

32、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33、江河海堤防、水库溃决及可能溃决的险情;水旱灾害。

34、造成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海啸、气象、海洋、地质、生物等灾害;有感以上地震及灾害。

35、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火灾;国家和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城市水土涵养林等火灾;造成重要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工作中断的事故。

36、可能造成较大破坏的自然灾害预警情况。

37、其他涉及人员伤亡,有较大影响的事故事件等。

(六)公共卫生事件

38、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鼠疫、黄热病、霍乱、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疫情病例或疑似病例。

39、发现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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