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新闻发布工作。建立高效、顺畅、权威、快捷的新闻发布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新闻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开放、城市建设、民生等领域适宜且需要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的重要信息;市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澄清涉及有关工作的误解和疑虑,批驳谣言,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其他需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二、新闻发布的形式
第二条 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答记者问、新闻吹风会、接受媒体的采访等形式进行。市委、市政府每半年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主要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发布,因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需要可随时举行。
三、新闻发布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网宣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包括确定新闻媒体并通知到会,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跟踪新闻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等。
四、新闻发布的管理与审批
第四条 全市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统一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各级各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需发布的信息资源应及时报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统一安排新闻发布。
第五条 综合性新闻发布稿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起草;专题新闻发布稿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以乡镇(街道)、部门为主的新闻发布稿,由涉及单位和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由相关新闻发言人负责呈有关领导审核把关。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于发布前5天提出意见,发布内容涉及某一方面重要问题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发布内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随时急事急办。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 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市委、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都要按要求设立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报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备案,接受业务培训,并且新闻发言人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和了解本地、本部门工作,具有良好的表达、沟通能力,并有一定的新闻宣传工作经验并熟悉网络知识。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统筹并具体承办本级、本部门新闻发布工作,根据授权发布新闻;研究分析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社会舆情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开展涉及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关注网络舆情,有效引导网上舆论;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接受记者采访、问询等。
六、新闻发布纪律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但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经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被邀请的新闻记者应遵守新闻发布会的纪律和要求,服从组织者的安排。记者提问应按发布会内容、在相应范围进行。对超越新闻发布会内容或与新闻发布会无关的提问,新闻发言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在新闻发布工作中有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权力机关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党委、政府信息的;
2、应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及时发布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3、无故拒绝、阻挠新闻媒体记者的合法采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4、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不及时发布新闻,或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5、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6、拒绝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