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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经费监管规章制度

时间:2011-12-01 17:31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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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原则。局机关及监察大队经费的使用和结算,综合科统一管理,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办公用品购置费。各科、队所需日常办公用品,每月初编制计划,综合科汇总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由综合科指定专人办理,各科、队不得自行购置。

3、接待费。对外接待本着“热情、必须、节俭”的原则, 事先请示局长同意,由综合科与有关宾馆、饭店定期结算,凭发票和接待审批表报批。

4、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必须符合《泰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差旅费报销单及原始票据先经综合科或监理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再报局长审批。

5、会务费。本局人员参加有关会议的食宿费用、交通费、资料费,凭发票和会议通知的复印件,经综合科、监理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局长审批。

6、加班费、夜餐费。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夜间加班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7、学习、考察费用。因工作需要赴外地学习、考察,由局长批准。所需费用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

8、学习费用。个人要求学习经组织同意的,凭毕业证(结业证)及收据,报销70%学费;学费收据经综合科科长审核后,由局长批报;书籍资料费、食宿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个人参加学习的,一切费用自理。

9、医药费。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报支。

10、借款。因公临时借款,由本人提出申请,然后报局长批准。一般在办事完毕三天内结清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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