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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范服务工作制度(2)

时间:2011-01-21 08:23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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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办公场所保持整洁卫生,机关内设置指示牌、工作证牌定位放置,做到整齐有序,工作职责和为民规范服务内容、程序、要求等规范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公开服务。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做到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学习和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能力,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优质高效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佩证上岗,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第十四条 对群众的咨询和提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法规给予明确的答复,因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办的事情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第五章 服务纪律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内不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业务工作中,不得违反党纪国法和政策,要以党性原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言行,工作中不得使用忌语,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

第十七条 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推诿、扯皮、或采取不正当方式刁难服务对象,不得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

第十八条 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更不准参加可能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礼品或有价证券;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九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和团体谋取私利;不准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人民政府的形象,破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第六单 奖惩

第二十条 凡在执行中能自觉按照为民规范服务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并受到服务对象的称赞或收到表扬信,成绩突出,且产生了良好社会影响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中服务纪律条款,情节较轻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者,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是违反行政纪律者,按有关规定程序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局成立为民规范服务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考评干部职工在为民规范服务工作中的情况,落实奖惩事项。

第二十三条 设立投诉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半月内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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