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局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促进为民规范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完善民政工作新的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民政工作的法规、政策、履行民政部门上为国家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宗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民政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服务党员群众制度
第四条 坚持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与为民规范服务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关系,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
第五条 坚持立足民政,服务群众相统一的原则。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需,认真履行民政部门的职责,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 坚持现实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为民规范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既要按照现有条件组织实施,又要着眼于未来的发展,不断丰富,提高和完善。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务实的原则。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限、程序和监督约束措施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做到为民规范服务,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坚持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按照各自部门职能管理权限,建立健全为民规范服务岗位目标责任制,逐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九条 坚持领导带头的原则。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要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深入持久地开展勤政为民活动。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条 这项活动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五保供养服务、特困群众帮扶服务、军人抚恤优待服务、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区划地名管理服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殡葬管理服务、收养登记管理服务、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