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 月 日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2〕386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稳定市场物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委电〔 〕8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稳定市场物价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重点查处粮、油、肉、菜等农副产品批发、收购业务的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煤炭、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企业超出正常的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二、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3年2月底。
三、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此次检查涉及经营者多、环节多、检查难度大,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安排检查力量,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确保检查取得效果。
(二)多措并举。我委将及时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检查,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引发市场价格波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惩处;要加强价格举报工作,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处理群众和社会单位举报的价格违法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商品价格上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我委。
(三)搞好总结。此次专项检查中,各区(市)县工作开展情况于当月21日前上报我委(监督检查分局市场价格监管科,下同);对查处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我委;此次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于 年3月5日前将检查总结与2个以上典型案例报送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