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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质量奖评审意见(2)

时间:2012-02-13 10:28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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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限定分数,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限定分数,该奖项将空缺,限定分数另行议定。

(四)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五、市长质量奖评审程序

(一)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在政府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旗区质监局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监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市质监局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三)秘书处要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以上(含5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四)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社会满意调查,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调查报告。

(六)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调查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七)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八)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六、市长质量奖奖励标准及用途

(一)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共计500万元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每年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30—50万元、个人奖励5—10万元。

(二)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科研、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三)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投入。

(四)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5年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获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应于五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七、市长质量奖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市质监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予以公开曝光,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选。

(二)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三)秘书处要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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