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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旧城改建工作计划(2)

时间:2012-02-06 10:30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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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15元计收。

(七)办理房地产证所需的房屋鉴定费、房地产权登记费、证书费,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由房屋产权人自行缴纳。

(八)房屋交易等税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它事项

(一)对大面积违法占地、大体量违法建设、进行房屋非法交易的违法对象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实行专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违法对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本处理办法出台前已建成或正在修建的违法建设和已形成的违法用地适用本处理办法;本处理办法出台之日起,新产生的违法建设一律予以强制拆除,新产生的违法用地一律实行没收或限期拆除地上修建的建筑物。

(三)本处理办法由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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