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附件3)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公布从业单位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对不同行业的信用评价纪录,各单位要积极推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表示转换,便于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的互认与应用。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有效使用信用信息。要加强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加快已建立的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与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商部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平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监察机关电子监察等结合起来,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三)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自治区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附件3)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区工程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平台搭建、技术管理、运行维护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通过政府采购建设完成全区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专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落实全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培训等费用和本行业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二)自治区、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确定专人,应于2011年底前完成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等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评估工作,公布结果,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五)各级宣传部门要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加强宣传教育,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