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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2)

时间:2010-09-16 12:12 来源:未知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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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孕产妇保健

早发现孕妇,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2010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90%,农村85%(省级目标为城市85%,农村80%)。预防、减少出生缺陷,全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巩固在98%以上。

7、老年人保健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2010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城市70%,农村60%(省级目标为城市60%,农村50%)。

8、慢性病管理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干预。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0年,两类人群健康管理率城市60%,农村40%(省级目标为城市50%,农村30%)。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0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城市60%,农村50%。

四、工作职责

1、县卫生局职责

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每半年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卫生、财政部门。

督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县财政局职责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下拨国家和省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落实地方配套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健全或不能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由县卫生局指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将任务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各自职责分工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并指导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完成和落实9类基本公共卫生任务。

(3)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岗位规范,细化考核内容,将人员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每年根据要求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4、卫生技术支持机构职责

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医院和县中医院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为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县卫生局成立沙县卫生系统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须的办公设备;成立沙县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专家组,负责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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