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行政区划的现状
1.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31条又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则的规定,我国基本上实行省-县-乡三级制的行
政区划体制。省与县之间的“地区,”县与乡之间的“区”属上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不作为一级政权机构。但在少数民族地区设有自治州或盟的自治区或省则为自
治区(省)-自治州(盟)-自治县(县)-民族乡(乡、镇)四级。
2.截至1997年底,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33个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
自治区、4个直辖市),1个特别行政区;332个地级行政区(72个地区、30个自治
州、8个盟、222个地级市);2135个县级行政区(1520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
旗、3个自治旗、3个特区、1个林区、442个县级市);727个市辖区(表7.3.1)。
此外,根据1987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我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并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
1945年收复台湾后,台湾省分为8个县,9个省辖市,2个县辖市,省会台北市。台湾当局于1967年将台北市升格为与台湾省平行的行政单位。1979年又将高雄市升格为与台北市、台湾省平行的行政单位。目前,台湾省辖有5市、16县,16县下辖27个县辖市、60个镇、222个乡。
本文标题:行政区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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