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哄”有“毛哄达”管理家族内部事务,有由各户老人组成的“毛哄会议”解决家族内部的重大问题。“毛哄达”作为家族的首领,通常由年富力强、聪明能干、办事公正的人担任,由家族成员选举产生。“毛哄达”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家族会议,维护家族习惯法,处理家族成员之间的纠纷,处罚犯错误的家族成员,保管族谱,代表本家族与官方或其他家族交涉等。“毛哄达”履行职责完全是为家族尽义务,没有报酬,也没有固定的任期。如果“毛哄达”逝世或者因年老体衰无法履行职责时,人们才选举新的“毛哄达”。“毛哄达”犯错误或不履行其职责,也会被家族成员罢免。
“毛哄”共同占有土地、森林、河流、猎场和牧场。同一“毛哄”的人,在生产上有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的义务。在猎区,“毛哄”是进行集体狩猎生产的单位,一个或几个“毛哄”的猎手们联合起来进行围猎活动,猎获物平均分配。在农业区,各小家庭联合起来共同进行农业生产,农产品由各户平均分配。在牧区,同一“毛哄”的人将牲畜和群放牧在家族的公共牧场上,而牲畜则归各家各户所有。
鄂温克人的“毛哄”组织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伪满洲国时期,实行保甲制度,牧区和农业区鄂温克人的“毛哄”组织被取代。在游猎的鄂温克人当中,直到新中国成立前,社会发展尚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阶段,人们过着以“毛哄”为经济单位、共同参加狩猎生产、按户平均分配猎获物的生活。不过,这种家族公社已开始发生变化,狩猎用的枪支、驯鹿,已为小家庭私有,个别猎品如灰鼠皮,也已为猎获者个人所有。但是,狩猎工具和部分狩猎产品的私有制,还没有使个体家庭形成完全独立的经济单位,家庭公社在猎区鄂温克人的生产和生活中仍起着主导作用。
新中国成立前,在牧区的鄂温克人当中,还存在着“尼莫尔”这种生产组织。虽然个体小家庭已成为牧区鄂温克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但是一家一户的生产又常常受到生产力和生产资料方面的局限,于是一些有血缘关系的家庭出于互助合作的需要而组合起来,在放牧或耕种少量土地时,大家共同劳动,共同享用收获物,在生活上也是互相帮助,互相照顾,这就是“尼莫尔”。由此可见,“尼莫尔”作为鄂温克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游牧生产单位,实际上是原始社会氏族公社时期生产组织形式的残留。
为在黑龙江中上游以北的广大地区建立起巩固的统治,皇太极于崇德四年至五年(1639—1640)发动了征服索伦部的战争,最终统一了索伦诸部,派军队在黑龙江北岸的索伦村屯驻守,将鄂温克部落以氏族为单位编成佐,任命氏族酋长为章京(佐领),并规定了索伦部众按时向盛京纳贡的义务。每个鄂温克男丁,都要交纳貂皮一张作为贡赋。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清朝在黑龙江以北索伦部的广大地区建立起有效的统治。
顺治年间,鄂温克人南迁到嫩江流域,理藩院任命达如汉布勒、扎木苏等人为首领,授予副都统印信,直接管辖鄂温克等族事宜。雍正十年(1732),清政府将布特哈(满语,意为打牲)的5个阿巴(围场)和3个扎兰(满语,连或队之意)的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壮丁规定了旗色,编成了布特哈八旗。
八旗是军政合一、兵民合一的组织,旗设旗长(协领,正三品),下设佐领(又叫牛录达或章京,正四品)、骁骑校(哈朋,正六品)和领催等官职。编入八旗的鄂温克族壮丁对清朝承担着贡纳貂皮、巡边和服兵役的义务。在平时,他们散归田野,自谋生计,于春秋两季集合在一起进行“春秋会操”即军事训练。每年还要到边境地区巡查。在战时,则要披甲当差,从军入伍,为清政府南征北战。有清一代,包括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在内的八旗索伦官兵素以骁勇善战、精骑善射而著称,很多鄂温克族将领因战功显赫而屡被擢升,如,授参赞大臣、内大臣、侍卫内大臣、都统等世职的海兰察,曾任正黄旗都统的博尔本察,曾任福州将军、钦差大臣的穆图善以及杭州将军明兴等。
本文标题:鄂温克族详细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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