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以后,大量景颇族迁移到德宏地区。在汉族和傣族先进生产技术和封建经济影响下,景颇族开始有了犁耕农业,使用了较先进的铁质农具。以后又学会种水田,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封建因素逐渐发展起来。由于内部封建因素的发展,奴隶又不断反抗逃亡,同时受汉族和傣族封建制度的影响,奴隶制迅速没落。
在封建因素产生过程中,由于傣族土司的控制和分化,虽然有些地区的山官以村社首领的身份,篡夺了村社土地的最高权力,开始向封建领主制转化,但并未形成完整的领主制。同时,随着社会内部生产的缓慢发展,固定耕地面积增加和汉族地主经济的影响,各地景颇族社会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各个社会发展阶段的因素,形成社会经济的多结构状态,但基本均进入了封建社会的初期。由于这种嬗变,上层建筑特别是文化和意识形态落后于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因此,景颇族社会在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同时,保留了较多的农村公社的残余。
新中国成立前夕,景颇族社会已发展到农村公社趋于解体和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在保留了较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同时,出现了阶级分化。20世纪50年代以前,景颇族社会已经分化出约占总户数1%的地主和2%的富农,他们占有全部水田的20%到30%以及20%的耕牛。农民中除占总户数15%的左右的农户占有部分水田、耕牛外,80%以上的农户都是无田少地、缺乏耕牛和农具的贫苦农民。景颇族人民一方面既受国民党政府和傣族封建领主土司的统治,也受其社会内部相对独立的山官的统治。国民党政府和傣族土司通过山官实现其统治,他们通过山官压迫景颇族人民,强征各种苛捐杂税,景颇族人民过着民不聊生的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景颇族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景颇族地区进行了“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山官制度,景颇族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昔日贫穷落后的景颇山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
历史上,景颇族人民为维护祖国统一进行过英勇斗争,为捍卫祖国神圣领土完整和开发建设西南边疆作出了重要贡献。1875年,在有名的马嘉理事件中,景颇族人民击毙窃取中国情报的英国间谍马嘉理,阻击了英国军官柏朗率领的侵略军,打击了侵略者的气焰。1898年中英两国勘定陇川边界时,景颇族山官早乐东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据理抗击,粉碎了英帝国主义者侵占中国领土的野心。1910年,英国侵略军2000多人侵占中国景颇族聚居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激起景颇族人民的强烈反抗,进而在云南全省掀起了反英运动,组织“中国保界会”,终于迫使英政府承认片马、古浪、岗房是中国领土。抗日战争时期,景颇族人民积极参加抗日游击队,用长刀、斧子、铜炮枪奋起抵抗侵入滇西的日本侵略军,为保卫祖国立下了功劳。
新中国成立前,景颇族社会实行着一种以“崩督”(景颇语)为首构成的政治制度,景颇语称为“贡萨”制度。“崩”意为“山”,“督”意为“主人”或“官”。因景颇族居住山区,当地汉族形象地把“崩督”这种管辖山头的官称呼为山官,研究政治制度的中国学者由此引申,把景颇族以“崩督”为首构成的政治制度,称为“山官制度”。
山官制度是在氏族家长制度瓦解的过程中逐渐演变而成的政治制度,在景颇族社会中已经存在很久。在这种制度下,根据不同的出身和血统,社会成员被划分为官种、百姓和奴隶等3个等级。
官种,景颇语称为“督阿缪”(载瓦语称为“早户”),在三个等级中社会地位高于百姓和奴隶。官种等级有特殊的命名方式,男性在名字前加上“早”,女性在名字前加上“南”、“扎”等非官种等级不能使用的特定冠词,一般不与百姓通婚而实行等级内婚,有官家姑娘下嫁百姓时,所要的聘礼非常昂贵,一般百姓家支付不起。山官,必须出身于官种等级,是官种等级中的当权者。山官职位的传袭实行幼子(景颇语称为“乌玛”)承袭制,只有幼子夭折才由长子继承,其余依次为其他诸子。幼弟在世,其他兄长们如若想要当官,只有离开老家去开拓新的辖区,到新辖区当新山官。
本文标题:景颇族详细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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