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有旱地和水田之分。旱地都是山地,耕作十分粗放,有“刀耕火种”和“挖犁撒种”两种。“刀耕火种”是在长满茅草树木的荒地上,把茅草树木砍倒、晒干后放火烧光,用灰烬作肥料,不经犁挖即用矛、铲刨坑点种。刀耕火种的土地,一般种上两年就要轮歇。“挖犁撒种”是把茅草树木砍倒、晒干后放火烧光,用锄挖或犁耕松土,然后撒播种子。挖犁撒种的土地,一般要连续种三四年后才轮歇。两者的比重基本各占一半,有的地方则全是不犁不挖的“火山地”。
水田基本没有水利设施,要到雨季才能犁耙的“雷响田”,坡度大,田丘狭小。在中心地区,水田的数量极少。收割的方法也比较原始,大都是现割现脱粒。脱粒多用脚搓,所收粮食贮入大竹筒内。水田的产量一般每公顷2250公斤,旱地约每公顷1125公斤。
佤族在劳动生产中有性别和年龄的分工。春耕时,男子将荒地上的茅草树木砍倒、晒干后放火烧光,用矛、铲或竹尖器挖穴,妇女和小孩随后点种、盖土,收割、舂米也由妇女担任。劳动力的使用率不高。在阿佤山的中心地区,频繁的村寨宗教活动、生产忌日和部落械斗等几乎要占去半年的时间。
在阿佤山大部分地区,手工业尚未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有打铁、编篾、纺织、酿酒、制槟榔等,多半供家庭消费,仅在农闲时进行。
佤族妇女都会用手捻线和纺线,不用织机,用一套竹木工具织布,每天可织约一尺宽的布一米。所织筒裙和筒帕(挎包)都系自用。副业不甚发达,有饲养牲畜、采集和狩猎,后者主要是弥补粮食的不足。
阿佤山区形成以物易物的初级市场,只有几十年的时间。最早在西盟出现的所谓“烟会”,是随着鸦片生产的需要而出现的,内地商人用盐、茶、烟、辣椒、线、布、牛等换取鸦片。交易的方式以物物交换为主。新中国成立后,已根绝鸦片种植。
在阿佤山中心地区,生产资料私有制虽已确立,但还保留着原始农村公社的残余。每一个村社都有一定的地域范围,包括一到数个自然村。每个村社的可耕地,一般有10%到20%是村社公有的,大部分耕地及生产工具、房舍、牲畜、武器、生活用具都属个体家庭及个人所有。私有的土地可以长期占有、使用、继承、转让、抵押和买卖。村社公有的土地,凡村社成员都可以耕种。村社成员在这种所有制基础上,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
由于佤族各地区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人们在生产中的关系也有区别。西盟佤族在生产中有合种、换工、借种、雇佣、债务、蓄奴和租佃等关系。合种即由两家组成的共耕关系,双方平均出种子和劳动力,共同生产,产品平均分配,土地不管为何方所有,皆不计报酬。换工是在农忙季节临时组成的互相助耕关系。借种是耕地较少的农户向耕地多的农户借地耕种。雇佣和债务关系比较普遍,前者,主、雇双方多有亲戚关系;后者,债务关系主要是互相帮助和互通有无,后来逐渐变为剥削关系。蓄奴和租佃关系虽仍存在但不普遍。
由于财富不均,社会上出现了有吃有穿、雇工放债的富裕人“珠米”;自种自食或基本够吃的中等户“库普莱”;缺吃少穿、借债帮工的贫困户“普查”和奴隶“官觉克”。西盟佤族由于对生产资料占有不同而出现了社会分化状况,但是这种分化还没有达到固定和明显的程度,也没有发展成为某种阶级社会的特定的阶级,而是正处于形成阶级社会的过程中。
阿佤山边缘地区的生产水平,一般比中心地区先进。普遍使用铁制农具,水田比重已达到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旱地耕作技术也较为先进,挖犁撒种已代替刀耕火种。这类地区在生产关系上的特点是政治上享有特权的部落大头人,已具有某些封建领主的性质。沧源县班洪部落基本上可以作为这类地区的典型。
新中国成立前,班洪地区封建领主性质的社会经济,大约已有一百年的历史。“班洪王”对部落辖区的土地享有最高的所有权,依附于土地的佤族人民是他的隶属民。在人们已经形成的观念中,班洪地区的一切,包括土地、山川、甚至森林中的虎、象、鹿、豹等都属于“班洪王”所有。虽然人们在生产中的经济关系也有合种、换工、借种、雇佣、债务、租佃等形式,但性质却不尽相同。譬如合种关系中已产生了剥削因素;雇工关系比较普遍;债务关系相当严重,约有60%以上的农民借债,而富裕阶层都不同程度地用高利贷盘剥农民。
镇康、永德一带的佤族,与前两类地区的显著差别是,水田较多,土地占有集中。地主、富农依靠土地和其他社会财富占有的优势,对广大农民进行地租、雇工和高利贷剥削,早已进入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前,在佤族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也有区别。
阿佤山中心地区的佤族,尚处于以村寨为单位的分散状态。村寨是一个地域、经济、政治和军事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从父系氏族公社发展而来的原始农村公社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每个村寨内部又往往包括几个小寨,每个寨子一般包括几个家族和不同姓的个别家庭。村寨都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成员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和共同的宗教活动,还有窝郎、头人和魔巴共同管理政治和宗教事务。窝郎在最初时可能是氏族长,后来逐渐演变为村寨的首领。窝郎一般为世袭,职权很大,管理村寨中的宗教、政治和其他一切事务。但到了新中国成立前夕,职权范围已缩小,虽然名义上还是村寨的领袖,享有一定的威信,实际上只管理宗教上的某些事务。头人是村寨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治领袖,条件是经济富裕,善于说话办事,公平勇敢等。新中国成立前几十年,由于“珠米”即富裕阶层的出现,头人开始享有某些特权,管理村寨的一些重要事务,在佤族的政治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魔巴是巫师,主持宗教活动。魔巴多是老年人,知道的事情多,在群众中也有一定的威信,对佤族的社会政治生活,起着一定的影响。
村寨的共同事务如械斗、对外纠纷、猎头等由“头人会议”解决,有的事情还得召开“寨民大会”讨论处理。村寨有不成文的习惯法,对村寨成员一视同仁,处理的范围包括泄露村寨的机密、不参加集体行动、盗窃、债务、婚姻等。对于违反习惯法行为的处理,轻则受到头人和群众的斥责、赔偿、道歉等,重则抄家、驱逐出寨或处死。
本文标题:佤族详细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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