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库区少数就地后靠安置质量较差的农村移民。人均耕园地在0.3亩以下,且土地质量差,水利难配套,搬迁后生活水平显著下降的移民,需二次搬迁安置。
2.3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规划
2.3.1规划年限及目标
根据三峡库区实际情况,结合库区移民积累的经验,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为与重庆市、湖北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相协调,生态移民建设规划年限为2007-2010年,共4年。
力争经过4年努力,纳入规划的生态移民基本搬迁完毕,库区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循环经济有较大发展,移民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三峡库区初步形成城镇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经济繁荣的集镇和农村结构体系,城乡和区域发展步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
2.3.2 规划生态移民人口计算
库区生态移民人数的计算方式与三峡库区水淹移民一致,是指农村村民失去土地搬迁后需安排生产出路的人口,它包括就业人口和供养人口。生产安置人口的计算,只考虑自然增长人口,人口年增长率为12‰。通过计算,三峡库区生态移民规划安置人口为20万人。其中:库区生态屏障带区域分散居住村民的生态移民人数8万人,在不搬迁的孤岛农民中生态移民3万人,库区后靠农业安置需要二次搬迁的移民人数1.5万人;库区生态屏障带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以下需要生态移民人数7.5万人。
2.4安置地选择及安置模式
2.4.1安置地选择
2.4.1.1安置地选择的原则
⑴农业土地资源较为丰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生态移民有安稳致富、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条件;
⑵有安置容量的功能转换区或专业功能区;
⑶有就业安置容量或潜力的中小城集镇。
2.4.1.2安置地的选择
⑴重庆市库区的长寿、渝北、巴南、江津、重庆城区,湖北省库区的夷陵区等区县的生态移民的农业安置主要采取就地就近安置和在本区县的乡镇内进行调剂安置。
重庆市库区的涪陵、武隆、丰都、忠县、石柱、万州、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等区县的生态移民的农业安置主要采取在重庆市内外进行外迁安置;湖北省库区的秭归、兴山、巴东等区县的生态移民的农业安置主要采取在湖北省内进行外迁安置。
⑵重庆市内生态移民外迁的农业安置地初步定为江津、合川、铜梁、垫江、梁平、永川等6个区县;湖北省内生态移民外迁的农业安置地初步定为草埠湖、江汉等国营农场。
⑶重庆市外生态移民外迁的农业安置地,建议通过国务院协调,将其安置在受益三峡工程的长江流域的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安徽、浙江、上海等7个省市的国营农场或农村。
⑷进重庆市、湖北省内有就业安置容量或潜力的中小城集镇安置。
⑸有计划有序地组织大批生态移民劳务输出到沿海沿江地区安置。
2.4.2安置模式
2.4.2.1农业安置
农业安置主要有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及外迁安置三种安置模式:
⑴集中安置
①建设农村居民点。采取征用、租用、调剂土地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给生态移民经营,继续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使移民有长期稳定的经营权。
②在国有农业企业安置。国有农林牧场及农垦系统企业占地面积较大,土地产权又属于国家,便于安置生态移民。
③“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国家征用或租用土地后承包给企业,由企业进行开发,建立生产基地,在基地内安置生态移民。国家对开发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计划集中安置约5万人。
⑵分散安置
对生态移民采取插花分散安置。国家通过征用、租用、调剂土地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给生态移民长期经营。
根据三峡库区淹没特点和受淹程度,对湖北省库区夷陵区及重庆市长寿区以上区县需要搬迁安置的生态移民,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实行就地后靠安置,尽可能在原有行政村基础上,选择地势平坦,交通便利,人口较少,耕地较多的地方建设移民新居。
计划分散安置约3万人。
⑶外迁安置
对库区生态屏障带及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以下剩余需要生态移民的农户,以及库区孤岛、滑坡避让的农户,通过国务院协调,将其安置在受益三峡工程的长江流域的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安徽、浙江、上海等7个省市的国营农场或农村。
计划外迁安置4万人。
2.4.2.2二三产业安置
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岁以下的生态移民,经过相关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进工矿企业、商贸、旅游、餐饮等二三产业安置。
计划二三产业安置2万人。
2.4.2.3对具有一定市场经济意识及条件或劳动谋生技能的生态移民,可以采取进城集镇自谋职业方式进行安置。通过市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他们进城集镇经商,这些移民户通过政府引导,利用自身特长,发挥集镇商品集散地的优势,依靠务工经商走上致富道路,以加快小城镇规模的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
本文标题:三峡生态移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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