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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3)

时间:2011-04-01 13:09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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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签署意见,报同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

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条 见习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一条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及时填写《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下载)并报见习基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时签署见习考核意见,报同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设立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补交见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见习期合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四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人事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推荐,推荐成功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见习经费即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见习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区)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同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制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计划。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0 元见习生活补贴,并为每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基地指导老师补贴等其他有关费用由见习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生活补贴专用银行卡,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局统一划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见习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三十九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四十条 对评为优秀见习基地、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奖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八章 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全面合作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应以见习基地为纽带,进一步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合作与联系。

  第四十二条 鼓励见习基地优先吸纳引进相关高校http://www.dljs.net的优秀毕业生,支持相关高校优先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培训人才,鼓励双方在建立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科研成果转化、组织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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