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则
1.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根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失的程度,结合本人的一贯表现,给予赔偿、批评教育,直至处分的处罚。
2.凡属使用年久或抢救病人不慎损坏的器材,经有关人员证明,组织核实,确认非责任性事件的,可免于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3.大批量器材遗失或霉烂、损坏,应检查原因,申报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审查处理。
(2)具体管理办法
1.各科管理的器材、材料、家具、药品等,均定责到人,专管专用,丢失后由保管人百分之百赔偿。
2.玻璃器皿或金属器械自然老化时的破损,玻璃制品煮沸情况下的破损,不追查责任;已破损尚能继续使用的器材,在最后使用中损坏时,不追究责任,按报废处理。
3.消耗性器材,1~2元内的如试管、载玻片、针头、刀片、手套等,因工作损坏不予赔偿。
4.因患者责任而损坏的器材,按百分百赔偿,由保管者负责办理。若因未及时追究赔偿而漏收者,由保管责任人赔偿。
5.因责任心不强致使器材破损,按市价计算,超过10元者,经科室报请院长裁处;10元以下者,由科室领导处理并报院办备案。
6.由于交接不清造成丢失、损坏,由接班人负责赔偿。
7.药房因责任心不强、计划不妥、保管不当而造成药物霉烂、失效变质等,应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3)报废与赔偿程序
1.破损或报废:由责任人填写破损单或书面报告,详细记录器材名称、规格、破损原因及程度,本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属于固定资产的,经分管固定资产领导批准后,确定继续使用或报废。
2.赔偿:由责任人填写赔偿清单或书面报告,不属于固定资产的送药房按市价核定,经领导审批到院收费室交款后领补。属于固定资产的,由分管领导上报学校资产处,由资产处决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