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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合理规模和城市规划

时间:2011-04-11 19:52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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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合理规模和城市规划

(一)城市合理规模

城市规模,即城市的大小,包括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两个部分,相应地,确定城市规模一般有两类指标,城市人口总数和城市用地面积,两者都可突出反映城市实体在空间上的发展变化。由于城市的用地规模通常受制于城市的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资料较易得到并能经常保持更新,所以城市规模常常专指城市人口规模而言。如按照国家规定,我国城市规模即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量的多少划分为:特大城市——人口100万以上;大城市——50~100万人口;中等城市——20~50万人;以及小城市——20万人以下等几类(级)。

研究城市的规模问题,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是城市究竟发展到多大规模才是最合理的?即探讨城市的合理规模问题。研究城市规模的合理性是经济地理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环境科学、规划科学等的研究客体。但对这个概念本身争论相当大。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存在城市的合理规模,二是如果存在的话,合理规模的大小究竟是多少。

第一个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关于城市合理规模问题的研究是没有意义的。他们的观点是,不可能确定一个能够适合于任何人和任何目的的“城市合理规模”的数字。一个城市的人口不断增长,如果存在着一个“理想”的指标的话,那么它就会急速奔向这一指标。如果这个指标出现“不理想”状态,城市的发展会自动停止下来。因此,即使为城市确定一个合理规模,也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为不能限制人们的迁入和定居。美国的邓肯(O·Duncan)就认为,提出一个城市合理规模的打算,纯粹是主观的行为。任何关于城市合理规模的数量选择,都难免受主观印象和偏爱的支配。美国的城市规划专家哥拉尼(G·Golany)在讨论美国新城的规模问题时指出,不存在任何“标准的”规模,它们的人口可以从几万到几十万,完全由所处的地位、职能和发展可能而定。

但是,有为数众多的科学家是同意这一概念的,他们从各自的侧面和观点研究影响城市规模的因素,探讨评价合理规模的标准,论述确定城市合理规模的必要性。他们认为,虽然城市规模取决于许多因素,城市规模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中,对于不同区域的城市及不同具体条件下的城市,城市的最优规模也总是千差万别的,但是,对于特定的城市来说,资源、土地、位置、对外物质能量交流等在一定的阶段总是有个基本限定的,因此客观上存在一个具有一定变动幅度的、大致的合理规模。虽然不能确定一个固定的人口数字,作为适应各种目的和任何时间的唯一的合理规模,然而未必不能探索出城市人口规模的一个合理范围,提出一般趋势和一般规律还是可能的。

至于城市合理规模的范围究竟是多少?这个问题的结论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致于很难调和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

一些专家主张发展中小城市。前苏联工程经济专家达维多维奇从经济效果角度研究城市合理规模,认为要考虑三个方面的要求:①生产布局的经济合理性;②城市的卫生条件和服务设施问题;③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经营的经济合理性。他的主要结论是:城市规模太小了不好,其综合费用较高而服务设施水平较低;城市规模增加到40万人以上时,经济效果就不大了,而且居民去市中心和工厂所花费的时间大大增加。因此他提出了两个最佳规模标准,一个是5至7万人的小城镇,经济上合理,投资费用省,具有较高的服务设施水平;另一个是10至20万人以上的中小城市,可以为较多的居民提供各种现代化市政设施而相应的费用增加较少。美国地理学家莫里尔(R·L·Morill)的观点是,城市只有在25至35万人的规模时,才能成为某种相对独立的、为一定地区服务的中心,才能维持较高质量的文化和教育设施,才能吸引现代化工业。此外英国的城市专家认为,如果要求新城市既不会发展成为现代特大城市,又能独立生存下来,规模应以25万人为宜。法国专家也认为以30至50万人最合适。

我国的城市发展方针是:“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强调小城镇具有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业现代化等诸多优点。这也是一种以发展中小城市为主的战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大城市的合理因素问题。前苏联学术界7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些学者,极力论证大城市的经济优越性,如皮沃瓦罗夫指出,仅从城市建设的经济性出发来考虑城市规模的合理标准,不从整个国民经济的效果出发来考虑问题,不符合国家大城市不断增长的实际情况。在前苏联,城市的规模越大,其经济效率越高。皮沃瓦罗夫计算了不同规模城市工业生产效率的相对指标,论证工业生产效率随城市规模增长的趋势。

美国有些学者认为,强调中小城市最合理仅仅是以公用设施建筑投资和经营费用来考虑的,忽视了各种服务设施的质量水平和齐备程度。阿隆索(B·Alonso)研究了美国、西德和日本不同规模城市的经济效果,提出大城市在经济效益上更为合理。如西德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人均产值比2至5万人口的城市要高40%。类似的观点,在其他国家也存在,如波兰、法国的城市规划专家。

综上所述,关于城市合理规模本身,有不同的标准和衡量指标,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多数专家同意的结论是:

1.城市的合理规模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最合理规模,但客观存在着一个具有一定变动幅度的、大致的合理规模。在这个范围之内,人均基础设施投资不太高,居民生活方便,环境状况良好,城市总体布局及部门结构较合理,城市系统平衡性能良好,运营正常。

2.城市的合理规模要同时考虑到很多因素,因素之间的关系也报复杂,因此确定城市的相对合理规模困难很大。通常被专家们采用来论证城市合理规模的有:经济产出水平、人均基础设施投资、服务设施水平等。衡量的标准不同,合理规模相差会很大。

3.城市合理规模随历史发展而变化。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许多学者认为,城市合理规模在不断扩大,因为规模过小,不适宜组织现代化高效率的城市生活。如英国1946年至1950年建设起来的14个新城市,被人们称为英国第一代新城,人口规模限于2万到6万人;1958年后,第二代新城建设规模一般定在8万到10万人;目前正在建设的第三代新城和第四代新城,规模提高到15至25万人。

4.城市合理规模随地区条件而不同,不同城市类型合理规模也不同。如钢铁工业城市的合理规模一般应大于有色冶金工业城市和化学工业城市,因为钢铁工业城市不仅本身生产规模大,且配套工程规模也大。综合性的城市由于兼备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枢纽等功能,其最佳规模也应大些。因此,考虑城市的合理规模应建立区域观念,把着眼点从只注意单个市区扩大到整个区域的城镇体系,然后根据国家的城市化水平演变和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和调整整个体系的人口规模,力求形成规模结构比较协调的区域城镇体系。实践表明,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对人口在各类不同规模城市中合理分配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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