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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滩地利用与合理围垦(2)

时间:2010-01-29 01:12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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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湖泊滩地的围垦不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据不完全统计,仅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和江苏五省,近30余年来,围垦湖泊面积近12000平方公里以上,接近五大淡水湖面积的总和,因围垦而消失的大小湖泊达800个左右。素有千湖之称的湖北省,每年要围垦湖泊面积200多平方公里,围垦掉湖泊27个。以水乡著称的江苏省,围垦湖泊面积700余平方公里,消亡的中、小型湖泊达23个,占全省现有湖泊面积的11.1%。安徽省的城西湖,面积约300余平方公里,因围垦而几乎全部消失。苏皖两省交界处的丹阳湖,面积140余平方公里,也因围垦而名存实亡。洞庭湖在1949年时水面积为4350平方公里,是中国当时最大的淡水湖泊。以后由于连年围垦,到1980年湖面已缩小为2740平方公里,退居为中国第二大淡水湖泊。云南省有30多个大小湖泊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围垦。显然,这样的围垦如果再继续下去,将会有更多的湖泊从地图上消失。

  湖泊受泥沙淤积,使湖底日益淤高,洲滩逐渐扩大,这是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从事湖滨滩地的合理利用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湖泊不仅滩地可以围垦种植,还有繁衍水生动、植物、蓄水灌溉、发电和旅游等多种效益。在历史时期,由于湖泊面积浩大,滩地广袤,围垦部分滩地对发展水产和水利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在湖泊面积已日渐缩小的情况下,再大规模围垦,必将加剧围垦与水利、围垦与水产之间的矛盾。因此,当前必须对湖泊滩地采取保护性措施,对无计划滥围滥垦应坚决予以制止;对严重影响行洪、蓄洪的围垦地区,应当退田还湖;而对那些地势较高、蓄洪价值不大的湖泊滩地,确因扩大农田耕地或建筑用地的需要而小面积围湖造田(地),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围垦、水利、水产等加以统筹考虑,并制订出全面的规划和合理的安排。

  滩地的不断扩大,是湖泊不断淤积的结果。因此,采取多种途径,大力开展湖泊流域的综合治理,减少泥沙淤积,是延长湖泊使用寿命、制止围垦的重要措施。如果只强调制止湖泊滩地围垦,而每年仍有大量泥沙沉积于湖内,那么围垦虽可制止,滩地却日渐增多,这样湖泊同样会失去调蓄洪水和增殖水产的效益。因此,对湖泊滩地实行合理围垦与开展湖泊流域的综合治理,这是保护湖泊、充分发挥湖泊作用的两项不可分割而又紧密配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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