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2.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 年;
0 3.装修工程为: 年;
0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0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0 7.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
0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0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
0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0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