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重点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设置
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人员。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本着款账分管原则,设置核算会计和出纳会计岗位,并指定一名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书面形式确定一位财务签批人,行使财务“一支笔”职责。
二、财务报销程序
(一)日常经费报销程序。
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日常办公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制度。报销单据要有经办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签批人签字以及相关附件,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工作经费拨付程序。
1、对因工作需要拨付协同单位工作经费,由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签批人召集相关人员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签字确认。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备批;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须报区政府主要领导。
2、财务人员依据会议纪要确定的数额拨付。
3、收款单位出具合法的收款收据。
(三)重点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1、需支付个人的补偿款,依据相关程序,由项目经办人制定《发放清册》,并经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经办人、复核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财务和分管项目的领导)、财务签批人签字后,拨付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指定的银行,以银行存折的方式发放到个人。个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指定的代发银行在《发放清册》上签字、按手印之后,领取银行存折。
2、需支付单位的补偿款,依据相关程序,经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经办人、复核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财务和分管项目的领导)、财务签批人签字,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并由收款单位开具合法的收款收据和出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将补偿款存入单位合法的银行账户。
三、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管理
购置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要设立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台账,完善出、入库手续;加强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并设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做到资产使用责任到人。
四、现金管理
(一)出纳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超限额存放现金。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个人借用或挪用公款。
(二)工作人员因公借款,需填写《现金领用单》,经分管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签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归还手续,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归还的,要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延期还款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出纳人员负责及时清理借款。
五、支票管理
(一)领用支票需填写《支票领用单》,注明用途、限额和归还日期,经分管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签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签发支票。
(二)出纳人员签发支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支票领用登记薄,签发前要准确填写支票领用日期、用途、限额和领用人签字等,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三)领用支票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另作他用。
(四)出纳人员负责及时清理发出但尚未报账的支票,确保支票使用安全。对超期未办理结账手续的,要及时催办。
六、项目竣工移交
区重点项目完成后,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封账,按档案移交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其中,工程档案移交区档案局存档,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档案移交区财政局保管,固定资产交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分配、处置和管理。
七、稽查监督管理
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出借他方。要随时接受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监督;区审计局每年要对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按照审计程序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并在项目竣工后进行全面审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