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月”活动期间,各单位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对事故隐患加强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要责令立即停止,同时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严防各类隐患引发成为事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有法不依、有令不行、隐患到期不解决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
(三)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安全月期间,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进行环境安全氛围宣传。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工地、厂矿等作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标语、横幅、安全旗,在厂(场)内设置板报、专栏园地,营造企业安全月宣传氛围;二是车站、商(市)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要通过安全警示牌、宣传画、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宣传安全口号,加强对流动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三是社区内要悬挂横幅、宣传旗,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橱窗,对居民进行安全教育。
2、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一方面各单位要积极向新闻单位提供安全宣传口号、安全生产常识、安全生产先进事迹以及典型生产事故案例、事故隐患等材料,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同时对违章行为和典型事故进行曝光。另一方面,各单位利用内部刊物、黑板报、音像资料等组织员工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紧急避险、抵御灾害、逃生自救的能力。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1、培训对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决定》要求,本次培训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同志。培训工作分别由区县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和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组织实施。区县委、政府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培训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是各类事故案例;
三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是处理突发事故的报告、岗位职责、紧急自救、互救知识等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四是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知识;
六是劳动纪律等其他有关内容。
3、培训要求:各地区、各行业监管部门、各企业集团(总公司)等单位要层层组织好培训教育工作,在现有事故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或补充一部分相关事故案例作为培训内容。培训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有内容、有记录,避免走过场。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参加培训情况,将作为考核其政绩、业绩和任职条件之一。
三、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月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月底前为组织动员阶段。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月活动方案,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发动、层层动员,使全体员工深刻认识安全月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3月初到3月15日为检查阶段。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督查与追究相结合的方式,力戒走过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