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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技能人才状况调查报告(3)

时间:2013-01-04 21:23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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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技能人才培养目前仍存在体制性障碍

 

  近年来,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逐步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但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缺乏法律保障,不能保证技能人才培养尤其是待遇问题得到完全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鼓励民办教育培训发展的相关条款,但具体措施落实不到位。

  此外,各类资格证书重复管理和政出多门现象突出。劳动、交通、建设、质监、安全管理等部门职能交叉,分散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事务。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旧的人才观念,降低了技能人才的社会认可度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沿用的人才标准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人才范畴并不包含技术精湛的高级技术工人。传统的人才观念降低了社会对技术工人的尊重和美誉度,特别是象泰州这类中小城市这种人才观念更是根深蒂固,导致产生许多人不愿当工人,当工人也不想钻研技术的社会消极心理。

  (二)与科技人员相比,技能型人才没有得到企业足够的重视

  在部分企业管理者眼中,科技人员是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仅仅是生产线上的熟练工人。因此对技能人才的培养、使用、激励等方面缺乏完善的机制,挫伤了工人学技术提升技能水平的积极性,这种现象在泰州的中小企业中表现更甚,长久以往造成企业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的短缺。

  (三)部分职工缺乏诚信意识,影响了企业积极性

  调查中,我市大多数企业负责人都承认,在岗培训对企业发展确实有利。他们之所以对这项工作不积极、不热心,并不是目光短浅、急功近利,很大程度上担心职工掌握了熟练的技术技能后跳槽,使企业有得不偿失的感觉。毋须置疑,近年来这种情况确有发生,一些职工缺乏起码的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在企业花费大量财力物力对其培养后,随即跳槽走人。因此很多企业不敢做这种风险投资。

  (四)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瓶颈”制约

  市场经济造就了企业逐利行为的畸形发展,在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方面缺乏主体责任意识,存在重使用轻待遇、只使用不培养的短视行为和急功近利的现象。我市企业改制后,大量的民营、私营企业根本无视《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不愿意提取工资总额的2—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或提取了挪作他用,没有履行承担对一线职工开展培训的义务。另外,政府在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上存在认识误区,忽视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影响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

  (五)职业(技工)院校缺乏实现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软硬件条件

  作为技能人才培养主阵地之一的职业(技工)院校在师资队伍、实训条件、教材资源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仅就师资队伍而言,例如要想把学生培养成为数控技术的中级工、高级工甚至是技师,靠学校教师显然是不可能的。实际上,社会上急需的技能人才,其中有一部分就是职业院校急需的,而且比企业的需求更加迫切,因为他们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双师型”教师,也是职业院校教学的核心和关键。由于资金不足,职业院校的实训设备、实训条件不能适应现代化生产技术的要求,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五、技能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策建议

  加快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拓宽技能人才培养途径,构建梯次技能人才队伍,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对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调整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思路。强化党委政府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摒弃把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认定为某个部门的单一责任行为,把技能人才工作真正纳入人才资源开发的整体发展规划,发挥政府、社会、企业的整体合力作用。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的数量,兼顾初、中级的同时,大力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考评,形成合理的技能人才结构。

  (二)完善和落实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在国家、省、市已制定出台的各种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对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行政策倾斜,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提供政策支撑。

  (三)改善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如何有效分担技能人才开发成本,突破技能人才培养的“瓶颈”因素,提高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从目前我市的实践来看,建立企业、个人、国家三方负担机制,是比较可行并符合实际的一种运作模式。特别是政府应发挥投资引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因为职业培训是面向社会的一种公共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政府应该承担必要的责任。

  (四)构建多元化、市场化的培训体系。在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模式上应侧重于建立若干个培训基地,根据企业生产需求,开展“菜单式”、“订单式”培训。鼓励各类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技能提升和岗位培训;提升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频率,倡导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按照城乡统筹职业培训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广大农村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对农业技能人才的培养。

  (五)改进技能人才评价方式。要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推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和运行体系。逐步建立起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工作体制。要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师评价体系。大力推广企业生产现场、学校教学过程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的考核方法,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

  (六)加大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在提高技能人才总量的同时,要加大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为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发展需要,当前尤其要重点加强新经济类和第三产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均衡技能人才分布结构,以提高新兴产业发展层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七)健全技能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真正落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的政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优先推荐“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发放岗位津贴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加大政府的奖励力度。

  (八)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大宣传力度,落实科学人才观,牢固树立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使每个技能劳动者都有成材的途径和平等的发展机会。大张旗鼓地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使之成为青年学生和技能劳动者的学习榜样,引导它们到企业和基层从事技能工作,使技能人才成为广大劳动者的职业选择和目标追求。

  (九)建立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要依托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以及企业集团,建立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做好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工作,根据经济发展和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做好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工作,完善和落实高技能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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