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行政区划也有过一些调整。
1.全国曾建立过六个大行政区,分片领导各该地区内的几个省,相应机构是:军政委员会,中共中央分局。
东北行政区:辽东、辽西、吉林、黑龙江、热河、松江、沈阳、鞍山、本溪、抚顺、旅大市
华北行政区:河北、山西、绥远、察哈尔、平原省、北京市、天津市
华东行政区:山东、苏北、苏南、皖北、皖南、浙江、福建省、上海市、南京市
西北行政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西安市
西南行政区:川东、川西、川南、川北行署、云南、贵州、西康省、重庆市
中南行政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省、武汉、广州市
1954年大行政区撤销。
2.省的调整
1949年,东北九省调整为黑龙江、吉林、松江、辽东、辽西5省;1954年以后再恢复为辽、吉、黑三省。
1954—1952年,划山东鲁西南25县,河南豫北20县,河北冀南5县,设置平原省,省会新乡。主要是原冀鲁豫解放区。
1952年以后,撤销平原省(分属山东、河南)、察哈尔省(并入河北、山西)、西康省(并入川、藏)、热河省(并入河北、辽宁、内蒙)、绥远省(改成内蒙古)、新疆省、宁夏省,经过调整成立,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5个自治区。
1969年,“文革动乱”期间,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曾有过大调整,1979年恢复。呼伦贝尔、哲里木、昭乌达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解放后仍沿用“专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代表省管理一部分县、市,也称“专署”、“地区”。1985年撤销专署地区,采用市管县的行政法。1988年,海南省正式建立,三峡省搁浅。1994年成立重庆市,全国一共31个省、市自治区。
本文标题:辛亥革命以后的地方行政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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