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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及实施中的几个问题(3)

时间:2010-01-29 03:28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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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保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立法与执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两个重要方面。从环境法的特点看,立法工作固然不易,法律的实施则更加困难和复杂,这是因为:第一、它所调整的对象、范围,涉及十分广泛的领域和几乎所有生产和经济部门;第二、环保法的执行不仅涉及经济计划、体制、管理等方面某些棘手问题,还涉及很多科学技术上的问题;第三、环保法的执行者和当事人,主要不是公民个人,而是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第四、监测、检查、监督、司法机构还不健全,不适应加强法制的需要。这些特点和情况增加了环境法执行上的难度和复杂性。因此在环保法实施中应注意解决下列几个问题。

1.加强法制宣传

在我国,环境法颁布时间不长,还有很多人不了解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不了解环境保护对经济建设、人民健康的重要性、迫切性,对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也很不熟悉。因此,应该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宣传,使尽可能多的人了解环境法的内容及认真执行的重要性,以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性监督力量,这对加强法制,有效地贯彻执行环保法具有重要作用。

2.制定各种具体的环境法规

如前所述,我国的环保法是一个较为原则的综合性法律,为了有效地贯彻执行,还必须进一步制定各种具体的标准、条例和办法,建立一套完整的环保法体系。首先应着手制定以下几种主要法规: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水体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奖励综合利用与排污收费及其他奖惩办法,环境管理机构的体制、职能与权限。

在制定具体法规的过程中,应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经验和参考外国环境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系统和典型的调查、研究,使各项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切实可行。起草工作应该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特别要注意吸收法律工作者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参加,因为各项环境法规的制定,重要的不是法律上的技术问题,而是管理业务和科学技术上的实质性问题。

3.修订《环境质量标准》与《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是保证环境质量,检查工矿企业排放“三废”是否危害环境,以及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把各种标准尽快地健全起来。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经过几年实践,据业务部门反映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修订(参见第十六章)。

4.建立和健全监测、监督、检查和执法机构

首先是建立和健全全国环境监测网,它是环境保护的耳目,是检查法律执行情况的科学依据。我国目前环境监测机构力量薄弱,技术手段落后,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污染状况、危害程度及违法情况,这就使法律的监督执行失去了起码的条件。因此,应尽快健全充实全国环境监测机构,组成一个现代化的全国环境监测网,以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其次,要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和执法的机构和制度。监督、检查权应由各级环保部门行使,并由专法加以规定。对违法案件的审理或不服仲裁的上诉案件应由司法机关即经济法院负责。今后并应注意培养和抽调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环保业务的人员充实司法机构。在审理污染案件时,可以参考外国经验,吸收环保方面有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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